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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2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三有一可”工作机制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开业工作的通告

南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南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应对肺炎疫情建立“三有一可”机制的意见》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机制相关规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为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全力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开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工程安全复工复产开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疫情防控作为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全面落实“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以“全力防控、保障民生、恢复运行”为原则,严格实行企业复工、防疫责任双落实,严格事前审核、事中监管、事后检查,促进企业有序复工经营。   二、复工复产开业时间安排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疫情发展形势,除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供热、石油、天然气、通讯、市政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部分重点项目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确定},以及节前市防控指挥部批准复工复产开业、接受订单的外贸企业外,全市其他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开业时间安排如下:
  (一)工业企业
  2月10日后,本地员工为主、涉及国计民生等重点工业企业;
  2月17日后,本地员工为主、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工业企业;
  2月24日后,其他工业企业。
  (二)服务业企业
  疫情防控期间,承担保障群众正常生活必需品的商场、超市、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商贸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提倡企业网上接单、送货上门。严格落实“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在落实防疫措施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至少开业2-3家农贸市场,保证供应、平抑物价,确保居民“菜篮子”稳定。
  2月17日后,三星级以上宾馆;商场、超市;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以送餐外供的形式复营业(不得开设聚集性堂餐)。物流配送企业(含一般物流、电商物流、仓储物流等)。疫情防控设施齐全的电商企业,可于2月17日后,报县(市)区商务部门备案后开工。其他电商企业暂不开工(或在家办公),视疫情发展情况再确定开工日期。为满足复业宾馆洗染需求,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部分疫情防控设施齐备的洗染企业复工。
  2月24日后,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网上销售、中介销售等房地产服务企业。
  3月2日后,科技服务业企业。
  各银行保险机构开业时间按照国家银保监会规定执行,提倡推行“轮岗”营业、“线上服务”。
  下列企业暂不开工:影院、剧场等娱乐场所,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以及经营单位,小型(含小型)以下餐饮门店,经营性客运行业,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洗染业,家政业,拍卖行,新车、二手车、报废车经营企业,小型门店等商贸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
  (三)建设工程
  2月25日后,重点民生工程,包括市政重点工程、市重点工程(由市政府大项目办公室认定)。各县(市)区认定确有必要开工的此类项目,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并向市政府大项目办公室报备。
  3月6日后,一般民生工程,包括安置房等建设工程。
  3月16日后,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其他所有建设工程。   三、复工复产开业条件
  所有拟复工企业和工程均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制定工作方案。企业应制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开业方案,包括本企业疫情防控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等内容。
  (二)保障防疫物资。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配备不少于一周的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并建立库存和使用台账。防疫物资要有可持续购货渠道。
  (三)严格防疫措施。
  1.严格消杀防疫。要对厂区、门厅、楼道、电梯、会议室、车间、卫生间、生产设施、餐厅及用具等部位进行全面消杀防疫,严格防疫查验和防护,确保符合疫情防控安全条件,并确保复工后能够达到对上述公共部位进行不间断消毒的必备条件;
  2.严格人员防护。实施制定错峰返岗措施,每日上下班各一次对职工进行体温测量;落实在岗防护措施,职工上下班途中佩戴口罩,做好通勤车辆消杀防疫,提倡单人自驾,杜绝聚集性活动。
  3.严格食堂管理。职工食堂的厨师及相关人员按照本通告餐饮服务业标准执行,上岗后不得随意离开厂区。食堂进餐时,提倡职工自带餐具,分时段错时用餐,不得聚众用餐。餐厅每日消毒3次以上。
  4.严格上岗和健康管理。职工上岗前,由企业负责进行健康审查。各级指挥部发布的隔离区人员、未满隔离期人员不得上岗。企业用工中南阳籍以外人员,暂不通知到岗上班。特殊情况和企业重要岗位人员,在完全符合防控标准的前提下,经企业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后可到岗上班。
  5.严格餐饮服务业上岗标准。从业人员需持有全面有效的食品安全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健康证明);疫情防控期间,从业人员需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近期无发热和呼吸道症状、无肺部炎症影像学特征以及血象(白细胞和淋巴细胞)检查正常证明,以及所在村庄(社区)出具的村庄(社区)未发生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及确诊病例证明和自身14日内无发烧症状的证明。扎实做好场所内环境卫生、消毒杀菌、日常通风等防控措施,每天对公共区域进行全面定时消毒,加大门把手、电梯、公共卫生间等重点区域消毒频率,确保顾客及员工安全。
  6.严格物流业管理。除严格落实员工上岗健康审查外,做好员工防护知识培训,对营运车辆进行深度卫生保洁和消毒杀菌,保持人员及车辆健康运行。   四、复工复产开业审批监管
  (一)严格属地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全面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复工复产开业工作,切实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开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集中受理企业和建设工程复工复产开业申请。
  (二)明确复工程序。具备复工复产开业条件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建设工程,可由企业或其它业主单位,于本通告规定的开工日期前向联合审核小组提交申请和承诺书,并提供本通告开工条件规定的有关材料。联合审核小组必须实地核查,3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企业或业主单位下达复工复产开业通知书,并报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压实行业责任。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县(市)区企业开复工工作的行业指导、做好定期现场检查,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开复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严格责任追究。严厉查处防控防疫措施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的企业。对未经审核擅自复工复产开业、不满足复工复产开业基本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工停产。对在复工复产开业过程中出现的懒政怠政、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有关企业分类及复工复产开业的具体政策标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视疫情防控情况和管控要求,适时调整企业复工复产开业时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附件:
  1、企业复工复产开业备案流程
  2、企业复工复产开业备案申请表
  3、复工(复产、开业)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
  2020年2月9日

  附件1:
企业复工复产开业备案流程

企业向县(市)区企业复工复产开业联合审核小组提交复工申报材料

县(市)区企业复工复产开业联合审核小组核查同意后报县(市)区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企业复工复产开业

  附件2:
  企业复工复产开业备案申请表

企业类型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所属乡(镇、办)

所属行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4小时值班电话

企业负责人

联系方式

员工总人数

其中,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人数

复工总人数

其中,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人数

申请复工时间

月 日

防控机制到位

□是 □否

员工排查到位

□是 □否

设施物资到位

□是 □否

内部管理到位

□是 □否

备案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签名:

(加盖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联合审核小组审核备案

行业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卫生健康部门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办)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企业和县(市)区企业复工复产开业联合审核小组各一份
  附件3:
  复工(复产、开业)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

县(市)区   局,  县(市)区企业复工复产开业联合审核小组:
  因生产经营需要,我单位按照《南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三有一可”工作机制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开业工作的通告》要求提交复工(复产、开业)审核备案。我单位承诺,复工(复产、开业)前,将制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开业)方案,建立企业疫情防控组织机构,储备充足疫情防控物资,严格执行上岗员工健康审查;复工(复产、开业)期间,将切实落实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防疫措施,加强职工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同时,我们将按要求定时报送疫情防控情况,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如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导致出现确诊病例,将依法依规承担有关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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