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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通辽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通辽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通政办字〔2015〕27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通辽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9日

  通辽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l.3 事故分级
  l.4 适用范围
  1.5 事故处置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2.2 指挥部设置
  2.3 指挥部职责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 成员单位职责
  2.6 指挥部各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3.2 医疗保障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3.5 社会动员保障
  3.6 宣教培训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l 监测预警
  4.2 事故报告
  4.3 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急处置措施
  5.3 检测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5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奖惩
  6.3 总结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培训、演练
  7.3 预案实施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 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 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 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通辽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级评估指标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较大食品(Ⅲ 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通辽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Ⅰ级、Ⅱ级事故标准,需分别报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和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确认,并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达到Ⅲ 级事故标准需通辽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由通辽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成立通辽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通辽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通辽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卫计委、农牧业局、商务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市委宣传部、教育局、经信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旅游局、政府新闻办、铁路、民航和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在处置过程中,可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做临时调整。
  由通辽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3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上级人民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2)。   2.6 指挥部各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由通辽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计委、公安局、监察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由通辽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计委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市卫计委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政府新闻办、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计委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计委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1 信息保障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和应急信息综合指挥系统(平台),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卫计委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要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 宣教培训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1 监测预警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要根据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要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报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我市的相关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计委有关规定及时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计委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情况。   4.3 事故评估
  4.3.l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I级食品安全事故,报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确认后,由国务院决定启动相应响应机制。Ⅱ级和Ⅲ级事故分别由自治区和通辽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Ⅳ级事故发生后,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应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要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Ⅳ级应急响应由相应地方人民政府启动并组织应急处置。必要时通辽市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对Ⅳ级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Ⅲ级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计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计委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牧业、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计委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菅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有毒有害食品及原料。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盟市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进行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Ⅲ级事故由指挥部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通辽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 信息发布
  Ⅲ级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赔偿、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6.2 奖惩
  6.2.l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经通辽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认真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并据此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预案,形成总结报告。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7.2 培训、演练
  有关部门要对参与应急行动的各类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级 别

标 准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3)1起食品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Ⅱ级

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旗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盟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盟市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

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旗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附件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卫计委: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参与事故调查;组织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现场卫生学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评价结论。
  农牧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评估结论;负责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食品进出口环节食品造成的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包装容器造成的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商务局:负责协助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进行处理。
  宣传部和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协调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经信委: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铁路:负责协调落实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负责组织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铁道运输保障。
  海关:负责进出口食品监管,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进出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实施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等措施。
  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民航:负责协调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民用航空运输保障。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通辽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 市应急指挥部
  2.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 应急处置工作组
  2.4 技术机构
  2.5 专家组
  3.监测、报告和预警
  3.1 监测
  3.2 报告
  3.3 预警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先期处置
  4.3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Ⅳ级应急响应
  4.6 信息发布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责任与奖惩
  5.3 调查评估与总结
  6.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医疗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资金保障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实施时间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我市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全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通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群体不良事件、重大药品质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事件。
  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等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 (指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药品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下同)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人数超过50 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 (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下同)的人数超过10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3例(含)以上患者死亡。
  (3)短期内2 个以上省 (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Ⅱ级(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 人(含),少于 50 人;或者引起严重不良事件,涉及人数超过 5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 至 2 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全自治区 2 个以上设区的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Ⅲ级(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 人(含),少于 30 人;或者引起严重不良事件,涉及人数超过 3人(含)。
  (2)短期内,我市 2 个以上旗县市区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Ⅳ级(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涉及人数超过2人(含)。
  (2)其他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的较大 (Ⅲ级)以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一般 (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如在我市发生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 (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按照自治区有关部署和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对事发地不在我市,但事件所涉药品可能流入我市的,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进行处置,及时向社会发布用药警示,做好事件所涉药品的封存、召回、流向追踪等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努力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
  1.5.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实施属地管理。按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程序,分级负责,落实责任。
  1.5.3 强化合作,协同应对。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密切合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4 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将应急管理融入常态工作之中,及时消除药品安全隐患,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救治和善后的快速反应机制,强化药品安全风险管理。   2.1 市应急指挥部
  建立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市人民政府成立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 (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委、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市信访局、市政府应急办为基本成员单位。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协助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Ⅰ级)、重大 (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组织、协调较大 (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通辽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布事件处置的重要信息,指导做好善后处置各项工作。   2.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综合协调等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控制事件涉及的相关药品,组织开展应急检验;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组织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查处事件中涉及的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案件。
  市卫计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事件涉及患者的医疗救治以及患者心理康复,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事件处置的相关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舆论引导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计委等部门处置发生在学校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工作,组织查办涉嫌假药、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的案件。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经费。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物品和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召开事件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会。
  市网信办:组织开展互联网舆情的监测分析,加强对事件的舆情监管。
  市信访局:负责办理和接访因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内部事务协调,市应急指挥部会议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领导交办的相关事项等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及市有关部门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 应急处置工作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事件调查组、产品控制组、新闻宣传组和社会治安组等六个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计委牵头,负责查找和确认可疑病例,组织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开展患者救治工作。
  事件调查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卫计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引发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行为、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药品质量进行全面调查,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组织对相关药品进行监督抽样和应急检验。
  产品控制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卫计委、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对引发事件的药品采取停止使用、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查处事件所涉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案件。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信息化推进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事件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跟踪市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负责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经指挥部授权,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处置工作信息。
  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信访局等部门组成。密切关注突发事件动态和社会动态,依法处置由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   2.4 技术机构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相关药品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的信息收集、核实、评价及其他有关工作;承担专家组交办工作;负责相关文献检索并提交研究分析评价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
  药品检验机构:负责建立应急检验 (检测)程序,组织对事件所涉药品进行应急检验,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医疗机构:做好药品不良反应 (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负责事件发生后病人的救治工作,配合完成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5 专家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计委等部门设立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专家库由药学、临床医学、药理毒理学、流行病学、统计学、不良反应监测、公共卫生管理学、法律、心理学、材料学等方面专家组成。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计委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咨询和指导,参与事件调查,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工作意见和建议。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针对各类可能发生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监测、报告和预警制度,积极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3.1 监测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 (不良事件)监测机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药品安全信息体系,完善药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药物滥用监测、投诉举报等信息网络,建立健全药品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加强基层药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   3.2 报告
  3.2.1 报告责任主体
  (1)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2)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卫计委;
  (5)药品检验检测机构;
  (6)事发地人民政府。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各级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3.2.2 报告程序和时限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责任主体按照以下规定逐级报告,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卫计委报告,同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计委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2)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级别(Ⅱ级)以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同时在2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在接到较大 (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采取措施调查核实。
  (3)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较大(Ⅲ级)以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立即对事件进行核实和研判,核实情况和研判结果要及时上报。必要时,将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情况通报相关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2.3 报告内容
  按照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初次报告要快报事件发生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涉及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规格、包装及批号等信息,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已经采取的措施,
  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潜在危害,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2)进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产品控制情况、事件影响评估、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应做到每日报告事 件处置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报送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对情况等进行全面分析,对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评估,并提出今后应对类似事件的建议。   3.3 预警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评估制度,对可以预警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进行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分级预警,一般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二级预警分别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发布;三级、四级预警,分别由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确定发布,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级:已发生Ⅱ级(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并有可能发生Ⅰ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级:已发生Ⅲ级(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并有可能发生Ⅱ级(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级:已发生Ⅳ级(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并有可能发生Ⅲ级(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级:有可能发生Ⅳ级(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3.2 预警措
  发布三级预警后,根据可能发生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情况,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1)做好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准备。
  (2)组织对事件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评估,根据情况调整预警级别。
  (3)及时向社会发布所涉及药品警示,宣传避免、减少危害的科学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4)及时向相关市、旗县市区通报预警信息。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三级预警措施制定四级预警措施。
  3.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评估结果,认为预警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趋势好转或可能性消除,应及时宣布降低或解除预警。降为四级预警的,由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继续采取相关预警措施。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2 先期处置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事件性质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患者救治、舆情应对、药品不良反应 (不良事件)监测、产品控制、事件原因调查、封存相关患者的病历资料等工作;根据情况可在本行政区内对相关药品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对相关药品进行抽验,对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药品生产企业不在本行政区域的,应立即报告自治区或通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其组织或协调相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   4.3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当事件达到Ⅰ级、Ⅱ级标准,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当事件达到Ⅲ级标准,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发地、相关企业所在地的分布情况以及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做出如下处置:
  (1)召开市应急指挥部会议,成立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和专家组,各工作组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工作,收集、分析、汇总相关情况,紧急部署处置工作。
  (2)及时将有关处置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按照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示,全力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支持。
  (3)根据事件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事发地指导处置。市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视情况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4)组织医疗救治专家组赶赴事发地,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报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派医疗专家,赶赴事发地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5)对事发地和事件所涉及药品生产企业均在我市的,及时对市直相关部门和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要求,及时通报事件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地市;对事发地在我市、事件所涉及药品生产企业在外地的,及时对市直相关部门和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要求,同时通报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发地在外地、事件所涉及药品生产企业在我市的,及时对企业所在地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要求,同时向事发地所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了解相关情况。
  (6)核实引发事件药品的品种及生产批号,指导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封存、溯源、流向追踪、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相关药品进行监督抽样和应急检验。
  (7)赶赴事发地或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根据调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做出研判结论。
  (8)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警示信息,设立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密切关注社会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9)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用药者亲属安抚、信访接访等工作,及时处置因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确保社会稳定。   4.5 Ⅳ级应急响应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参照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制定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密切跟踪必要时对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4.6 信息发布
  4.6.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4.6.2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机构发布。Ⅳ级(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机构发布。
  4.6.3 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6.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支持。
  (1)根据事件调查和认定的结论,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确定为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报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机构。
  确定是药品质量导致的,依法对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查处,涉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定是临床用药不合理或错误导致的,由卫计委对有关医疗机构依法处理。
  确定其他原因引起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妥善处理因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及其他事项。
  (3)造成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没有能力给予受害人赔偿的,当地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资金予以解决。   5.2 责任与奖惩
  对在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调查评估与总结
  Ⅲ级(较大)以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以及处置工作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形成综合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Ⅳ级(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和总结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完成。   6.1 队伍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药品检验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以及各旗县市区的药品应急处置力量,是全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队伍素质,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 医疗保障
  卫计委负责组建应急专业医疗救治队伍,指定应急救治机构,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   6.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运输畅通。   6.4 资金保障资金保障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对事件应急处置急需的资金,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在事件处置结束后向相关责任单位追缴。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施行后,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的修订,市政府办公厅将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方案和保障计划。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
  2.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附件1
  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李惠放  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于 辰  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郝魁先  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高晓玲  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王凤忱  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局长
  陈立新  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科负责人
  吴志英  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科科长
  附件2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单 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

李惠放

6388701(办)、13304750012

高晓玲

6388704(办)、13847509595

科尔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路金余

13947530222

科左后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乌 兰

5221538(办)、13604755313

科左中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高利民

3210882(办)、13947528180

扎鲁特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张玉志

7225999(办)、13804751615

奈曼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杨青春

4222366(办)、13604751334

库伦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涂志远

4777161(办)、15947437700

开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于守军

6212198(办)、13624756777

霍林郭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孟庆雨

2347811(办)、13947355802

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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