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武汉市水务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武汉市水务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各新城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集团、长江现代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关于“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疫情,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二)受疫情影响,营业收入与2019年同期相比损失达30%(含)以上。   二、时限要求
  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中关于免征参保单位保险缴费和下调工业用水价格等优惠政策的时限,依据我市实际,确定污水处理费停征时间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若有时间变动,以市防疫指挥部或市政府相关文件为准。   三、办理程序
  (一)申报材料
  1.参照财库〔2011〕181号文相关规定,申请停征污水处理费的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2.申报企业须提供财务报表或其他能够证明营业收入损失符合停征条件的佐证材料。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停征污水处理费的中小企业向所在区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2.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审查材料完备性,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办理停征手续。优惠期间未征收缴纳的部分予以停征,已经征收费用的冲抵后期应缴污水处理费。
  3.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定期整理申报企业名单及停征金额等资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财政部门备案。   四、相关要求
  (一)各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要依据本《通知》制定详细的办理细则,并及时将办理细则对社会公布。
  (二)各中小企业要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性负责。虚报材料者,一经查实,将取消优惠资格,并参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34条规定,由执法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三)新城区停征实施细则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后发布实施。
  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样表)
武汉市水务局
  2020年3月17日

  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本公司2020年___月至___月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2019年同期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收入损失达______%,符合停征污水处理费申报条件。(佐证材料附后)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