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出院患者跟踪随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0.02.18
- 施行日期:2020.02.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卫生防疫检疫 疫情防控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出院患者跟踪随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局)直属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出院患者跟踪随访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出院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做好新冠肺炎患者解除隔离和治愈出院后的跟踪随访工作。收治医院要做好出院后电话随访,属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要指导病人居家观察2周(14天),康复医疗机构要制定合理呼吸康复计划并予以康复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相关监测。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病人解除隔离和出院后观察防止二次感染或传染的指导意见》要求,新冠肺炎病人解除隔离治疗其他疾病,原则单人单间治疗,并观察14天,治疗时间不足14天的,出院后应继续居家观察直到期满。治疗期间应密切监测病情变化,根据需要可开展1-2次核酸检测。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报送,在病人出院后1小时内收治医院应将相关情况报市(州)卫生健康委,2小时内由市(州)卫生健康委汇总后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医疗救治组,随后完成其他信息及资料上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8日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