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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推广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推广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金发〔2020〕10号)


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国资委,各市(地)金融局(办、中心)、财政局,各银保监分局,人保财险黑龙江省分公司、太保财险黑龙江分公司、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太平财险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保险行业风险保障作用,全力支持省内企业复工复产,中省直有关部门协调相关保险公司研发推出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做好综合保险推广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力做好组织推动工作
  为企业定制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是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复工复产的部署要求,有关部门共同推出的一项重要惠企政策措施,旨在切实为全省企业复工复产提供风险保障,解决企业后顾之忧,提振员工返岗生产信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尽早全面步入正常轨道。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迅速成立工作专班,结合各地、各领域实际情况出台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跟进相关工作,确保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各市(地)金融局(办、中心)要准确把握政策要点,会同财政局、银保监分局及时向当地政府领导同志汇报并解读政策。银保监分局组织当地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制作政策宣传手册,通过各种渠道把政策送给每户企业,确保实现加快企业复工进度、增强员工复业信心、促进经济恢复发展、助力改善营商环境的工作目标。   二、加强协调,及时推送重点企业名单
  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有“财政补贴型”和“商业普惠型”两款产品。其中,财政补贴型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见附件2),主要面向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类企业、对恢复经济社会秩序有重要作用的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复工复产后面临传染风险概率大的企业、道路运输等缺乏风险承受力的企业,保费由省级财政资金补贴70%、投保企业自担30%;商业普惠型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见附件3),主要面向员工在200人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保费由投保企业全额承担。省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旅厅、国资委提供有投保需求的重点企业名单,同时报送黑龙江银保监局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由黑龙江银保监局组织保险机构对接承保,省财政厅按照《黑龙江省复工复产综合保险保费补贴方案》(见附件1)落实保费补贴。同时,各保险机构要加大对商业普惠型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产品推介力度,主动为投保企业提供承保理赔服务。   三、严格要求,合规开展承保理赔工作
  对于财政补贴型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人保财险黑龙江省分公司、太保财险黑龙江分公司、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太平财险黑龙江分公司作为共保机构,要按照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统一保额对名单内企业予以承保;对于商业普惠型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四家承保机构要按照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的统一标准制定保险条款,向监管部门报备后开展承保工作。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见费出单”政策,收到企业保费后方可出单,不得以任何方式支付手续费,严禁虚列费用。如发生退保,保险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政府补贴资金。同时,要强化自身风险管控,及时启动防灾防损机制,加强再保分摊,实现风险分散。要结合疫情防控要求,依托互联网、手机APP等科技手段全面提升远程承保、理赔能力,简化手续,确保服务高效顺畅。   四、银保联动,积极为投保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各银行机构要为投保企业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融资服务,将保单纳入企业增信要件管理,作为审贷放贷的重要参考,并依照企业缴纳保费的额度,在企业融资或资金结算等业务中采取进一步降低贷款利率、减兔相关费用的方式,降低投保企业的经营成本。各承保机构要积极主动向投保企业宣传,提醒企业可向12378行业热线反应相关问题。各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银保联动的跟踪监管,提高监管容忍度,及时解决行业热线收到的举报投诉。   五、注重实效,持续跟踪反馈工作进展
  各单位各部门要把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作为当前首要工作,以强烈的责任感抓好贯彻落实,让全社会从疫情阴霾中尽快走出来,让企业及劳动者都能安心在岗干事尽责,努力把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降到最低。为确保动态掌握政策落实情况,要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各保险机构应于每周五前向黑龙江银保监局报送承保理赔情况,银保监局汇总相关信息后将有关情况通报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并每周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联系人:黑龙江银保监局 刘子阳 办公电话:0451-53627271 手机:13624504510
  省 财 政 厅  柳茂林 办公电话:0451-53626581 手机:18745113633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马 英 办公电话:0451-82805522 手机:18545511097
  附件:1.黑龙江省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保费补贴方案
  2.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单(财政补贴型)
  3.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单(商业普惠型)
  4.赔付案例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龙江监管局
2020年3月17日

  附件1:
  黑龙江省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保费补贴方案

  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和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按照我省《关于推广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财政补贴型”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保费补贴方案如下:   一、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投保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的企业。   二、补贴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投保企业属于保险范围主要面向的五类重点企业,即为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类企业、对恢复经济社会秩序有重要作用的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复工复产后面临传染风险概率大的企业、缺乏风险承受力的企业,纳入省相关部门确定的支持对象名单,但不局限于名单。
  2.已经缴纳企业自担部分保费。   三、保费及补贴比例
  “财政补贴型”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保险金额分三档,分别为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费率为1.2%;保费对应分三档,分别为4.8万元、2.4万元、1.2万元。省财政对保费的70%给予补贴。   四、补贴资金来源
  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   五、补贴资金兑现时间及拨付程序
  按照《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省财政厅根据黑龙江银保监局提供的每批次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审核情况,会同黑龙江银保监局履行资金拨付审批程序;审批后一周内,省财政厅将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承保保险机构。
  附件4:
  赔付案例
  一、财政补贴型
  如某复工工厂在按政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因有一名员工被确认感染新冠肺炎,按政府要求厂区立即停工,将感染员工送至定点医院治疗,对与该员工有过接触的50名员工集中隔离14天,针对该企业隔离期间发生的确诊及疑似员工的工资支出、隔离费用及在产品损失进行赔偿,最终该企业可获得56.016万元的保险补偿。
  其中:
  工资支出:
  (1)确诊员工:每天工资支出为3000/30=100元
  (2)隔离员工(含疑似):50名员工,每名员工的月工资为3000元,则每天的工资=3000/30*50=5000元;
  隔离费用:
  每名员工每次按1000元的标准赔偿,为1000*51=51000元
  在产品损失:在产品因紧急停工后无法保存,需报废处理,实际损失共500000元
  根据隔离天数14天,加上在产品损失500000元,实际损失5100元*14+51000+500000元=622400元。考虑到免赔1万或10%,最终赔付622400*(1-10%免赔)=560160元。   二、商业普惠型
  如发生火灾损失的情况下:
  当企业发生火灾时,如损失12万,按照保单限额最高赔偿10万;如损失6万元,按实际损失赔付,赔付6万元*(1-10%免赔)=5.4万元
  如发生员工感染新冠肺炎情况:
  如某复工工厂在按政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因有一名员工被确认感染新冠肺炎,对与该员工有过接触的5名员工集中隔离14天,针对该企业隔离期间发生的确诊及疑似雇员工资支出、隔离费用及在产品损失进行赔偿,最终该企业可获得6.26万元的保险补偿。
  其中:
  1.工资支出:
  (1)确诊员工:每天工资支出为3000/30=100元
  (2)隔离员工(含疑似):5名员工,每名员工的月工资为3000元,则每天的工资=3000/30*5=500元;
  2.隔离费用:每名员工每次按1000元的标准赔偿,为1000*6=6000元
  3.在产品损失:在产品因紧急停工后无法保存,需报废处理,实际损失共50000元
  考虑到免赔3天,赔付如下:
  (100+500)元*(14-3)+6000+50000元=6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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