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疫情防控影响调整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疫情防控影响调整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降低疫情对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影响,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权益,现对本轮疫情防控期间公积金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各缴存单位因疫情影响未能正常按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待本轮疫情缓解或结束后及时补缴的,可视同为正常连续缴存,职工贷款不受影响。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本轮疫情结束。   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受本轮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提取而超提取期限的,实际提取期限可往后顺延,顺延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本轮疫情结束。   三、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者或确诊、无症状、密接等人员,因隔离、封闭管理等原因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且不影响个人征信。不作逾期处理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本轮疫情结束。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8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