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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水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天水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正处于防控关键时期,甘肃省已全面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天水市同步启动了相应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和省、市的安排部署,为了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防止疫情传播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二、严禁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三、不得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疏散、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   四、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不得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五、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或者疑似病人,严禁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   六、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严禁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   七、不得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   八、不得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用野生动物;   九、严禁随意外出、不佩戴口罩出行、约请或参加各类聚集聚会;   十、严禁携带宠物外出、随地吐痰、乱丢动物粪便和垃圾等行为,必须听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导。
  在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违反以上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天水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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