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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惠市人社发〔2020〕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就业促进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养老失业保险科、工伤保险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臝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明电〔2020〕9号)、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28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开展企业职工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34号)有关精神,现就有关落实措施通知如下:
  一、落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个人权益记录。因疫情防控影响,符合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条件的,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无申请时间限制,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发放,因疫情防控耽误业务申报而影响待遇发放的,严格落实待遇补发,保证企业及其职工权益。   二、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援企稳岗补贴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裁员率不超过职工总数的20%)实施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返还,全市符合条件企业可按规定提前申请2019年度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对符合省规定的受影响企业认定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在3月底前全部审核发放到位;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三、落实重点企业用工补贴政策。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疫情防控必需、城乡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以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成功介绍员工的,可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四、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需求。结合“南粤春暖”活动安排,加强省内外劳务帮扶协作,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落实重点企业服务专员制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实现“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   五、落实企业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自主或委托机构开展职工线上适岗培训,完成培训任务且培训效果达到计划要求的,根据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按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上限不得超过1000元。   六、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因疫情影响经营受损,在疫情发生期间未能及时还贷的,借款人可在疫情解除后30天内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对在疫情期间为入孵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止(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规定期限执行)。各县(区)人社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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