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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西省扶贫办公室、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扶贫办公室、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年2月28日)


各市、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脱贫攻坚的影响,确保脱贫攻坚全面胜利、圆满收官,根据《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5号)要求,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资金分配拨付,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上
  20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将继续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新增资金分配测算时向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适当倾斜。各市县要继续保障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设区市当年所有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必须在7月底前拨付至县(市、区)。设区市在分配资金时要结合实际,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县(市、区)给予倾斜支持,切实保障好这些地区脱贫攻坚资金需要,尽可能减轻疫情对脱贫攻坚工作的影响。县(市、区)要将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时分解落实到项目上,优先支持因疫情防控而影响脱贫攻坚任务完成的扶贫项目。   二、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减少疫情防控影响
  各县(市、区)可针对本地疫情对脱贫攻坚任务的影响,在现有资金管理制度框架内,按照精准施策的要求,聚焦薄弱环节,抓紧补齐短板,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一次性和长效性支持政策。资金使用可参考以下内容,相关支持标准由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予以明确。
  一是重点向产业项目倾斜,结合实际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项目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多环节的支持,解决“卖难”问题。适当提高标准加大奖补力度,支持贫困户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创造条件鼓励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就业意愿发生变化贫困劳动力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或收储、销售贫困户生产的农副产品的具有扶贫功能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致富带头人等带贫主体,可视带动贫困户数量和收储、销售贫困户生产的农副产品数量给予一次性补助,其发展产业的金融贷款给予贴息补助政策,补助标准按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为3个月。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好的涉农企业和其他涉农组织,可优先支持其参与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降低资金使用门槛,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捐赠等投入视作减贫带贫效益。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农产品滞销以及特种养殖要求转型发展而产生损失的农业扶贫主体(带动贫困户不少于5户),在综合评估损失后,根据其与贫困户利益联结紧密程度,可适当从省以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一次性补助。
  二是强化就业支持,适当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组织稳定贫困人口就业岗位。对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新增的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岗位,优先安排贫困劳动力就业,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创新开发其他临时性扶贫专岗,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实现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过渡。落实好现行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鼓励各地在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中,因地制宜地确定适合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积极组织贫困群众通过参与工程建设获得劳动报酬。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扶贫车间和当地企业,依据吸纳贫困劳动力规模,在按原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资金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对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在按原规定给予交通和生活费补助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资金适当加大补助力度。支持各地防疫期间与用工单位对接,采取统一包车的形式集中安排贫困户外出务工的,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三是全力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对罹患新冠肺炎、集中或居家隔离、无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基本生产,收入受到重大影响,生活陷入困境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疫致贫返贫农民群众,应通过民政救助、社会捐赠、扶贫资产收益等现有支持渠道,及时落实好针对性帮扶措施,确保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三、优化操作流程,及时调整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
  各地要针对疫情影响,结合支持政策,认真做好项目需求的摸排,及时做好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动态调整,完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因疫情致贫急需实施的项目、对疫情防控需要符合脱贫攻坚政策的项目、对有利于增加贫困户收入的项目优先入库,优先安排资金支持。根据防控工作需要,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公告公示流程或具体组织实施方式。对于急需实施的项目,村、镇两级公示后即可提交上级审核,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3天即可入库,再予以公告。防控期间加强线上工作,做好项目库清理规范,提高项目库建设质量,在国家扶贫系统中及时录入、更新2020年扶贫资金和项目信息,并统筹完善以前年度资金项目补录等工作。   四、加快项目推进,保障年度扶贫项目实施
  抗击疫情期间,具备开工条件的扶贫项目要及时开工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要积极采取措施,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办公,开展扶贫项目设计、评审、施工和监理队伍选择等前期准备工作。属政府采购的项目,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流程,加快采购进度,确保项目早开工实施见效。对应履行政府采购的紧急重要物资,可通过“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后向县政府采购办进行备案。各地要定期调度项目推进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尽可能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以弥补疫情所导致的停工影响,并将每季度项目推进情况报省扶贫办。   五、强化资金监督管理,突出脱贫成效
  要认真对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关管理制度从严管理资金,突出绩效导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精准使用,体现脱贫成效。扶贫资金项目受益对象要严格把关,切实有效地减轻疫情对脱贫攻坚产生的影响。要落实资金项目公开公示制度要求,及时将资金分配结果、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执行结果等情况公开公示,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深刻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做好脱贫攻坚工作的紧迫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根据疫情影响以及脱贫攻坚形势,迅速明确应对疫情防控需要,调整和优化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用途的支持政策、认定标准。要着力抓好工作衔接和组织协调,切实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进一步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和项目管理水平,助力受疫情影响贫困群众实现稳定脱贫,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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