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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口冷冻冷藏食品报备有关问题的通告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口冷冻冷藏食品报备有关问题的通告
(威政发〔2020〕12号)


  为加强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口冷冻冷藏食品报备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进口冷冻冷藏食品报备要求。从即日起,凡从威海市域外购进进口冷冻冷藏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食品到达24小时前,向目的地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要求,查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报送备案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备案内容为生产经营者名称(姓名),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供货者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部门网站、明白纸等,向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个人公开本部门接受报备的电话、传真、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严格执行冷链食品全程追溯要求。冷链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冷链食品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确保全程追溯。提供冷冻冷藏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备案,对每批次委托进行冷冻冷藏服务的食品都要查验委托方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委托方及委托储存的冷冻冷藏食品有关情况,确保冷链食品每批均可追溯。   三、对不按照本通告规定报备进口冷冻冷藏食品信息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本通告规定冷链食品全程追溯要求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所在地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
  本通告有效期1年。
  特此通告。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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