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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有序恢复失能等级评估和居家上门护理服务的通知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有序恢复失能等级评估和居家上门护理服务的通知
苏医保待医[2020]17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健委,民政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复工复产工作要求,切实解决民众问题,在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保障有需求的失能失智人员享受到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现就有序恢复失能等级评估和居家上门护理服务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恢复时间
  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各评估机构和居家服务机构在2020年5月份以内有序恢复失能等级评估和居家上门护理服务。   二、工作要求
  商保经办机构、评估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认真落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疫工作要求,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切实承担起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主体责任,平稳有序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和居家上门护理服务的恢复工作。
  居家定点服务机构:认真落实《关于印发新冠肺炎防控期间苏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复工复业工作指引的通知》(苏政民老〔2020〕9号)相关要求,关注服务对象需求,上门服务人员全程戴口罩,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全部测量体温,做好服务过程消毒工作,服务人员全部符合健康要求,有序恢复居家上门护理服务,自觉服从区、街道及相关防疫部门的指导监督。安排护理服务人员上岗时,必须掌握其健康情况和近期个人行程,做好照护服务人员上岗的疫情防控保护,配备好各项防疫物资和设备器材。一旦发现有发热、呼吸道症状者,应立即采取措施。
  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必须与服务对象做好沟通,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对暂不需要服务的一律不上门服务。对有服务需求的家庭,要仔细询问14天内有无疫区来访人员以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做好书面记录。
  住院护理机构和评估机构:住院护理机构应严格按《关于安全有序恢复养老机构服务秩序的指导意见》(苏民政老〔2020〕13号)文件要求,做好机构防疫,各养老机构要在前期防疫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疫情应急响应和处置预案。
  评估机构应与住院护理机构做好沟通,严格执行防疫要求,尽量集中进行失能等级评估,做好防护工作。
  商保经办机构:加大防疫检查力度,组织专人进行抽查,对各定点机构、评估机构防疫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康档案,检查消毒工作,确保在安全复工的基础上,保证评估和护理服务质量。
  各服务机构每周要将服务情况向商保经办机构报告,医疗保障局、社保中心、商保经办机构将对各机构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执行防控措施不力,危害疫情防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机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工作计划
  5月上旬,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应通知所有定点机构和商保经办机构,指导复工具体要求,各单位按相关防疫文件要求进行准备。
  5月中旬,由商保经办机构对各定点单位进行防疫工作验收,落实各项机制,签定责任承诺书,争取在5月底前顺利实现失能等级评估和居家上门护理服务的有序恢复。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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