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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出院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出院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指挥部,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出院后的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45 号)、《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 的通知》(辽卫办发〔2020〕18 号)、《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出院患者跟踪随访工作的通知》(辽卫函〔2020〕153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患者出院后的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鉴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解除隔离和出院后的注意事项进行了重新调整,各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患者出院后的管理工作。患者出院时,各定点医院要收集整合其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与影像学结果, 组织专家开展综合评估,明确后续跟踪随访事项,建立专门的随访登记制度、手册和出院告知书。并将患者的病历小结、胸部CT 影像学检查报告及其他检查结果交付给当地社区,由社区转交至患者居住地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同时,要给出院患者开具康复指导处方,指导其赴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康复。   二、各定点医院要在安排患者出院前,提前 24 小时通知患者出院后居住地的疫情防控指挥部,由其负责安排专用车辆将出院患者转运至居住地,同时,安排接管社区委派专人到相关医疗机构做好出院患者交接工作,并签订《鞍山市新冠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出院转交社区交接确认书》(详见附件 1)。   三、基层医疗机构在获知出院患者信息后,要及时对出院患者开展健康指导和健康状况监测,如发生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定点医院报告。应根据需要,为轻型、普通型出院患者提供社区康复服务或居家康复指导。   四、各定点医院要做好出院患者的复诊安排,在患者出院时,为其安排好出院 2-4 周后的复诊计划,并预约好第一次复诊时间。复诊时,要重点复查血常规、生化、氧饱和度, 必要时,要复查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测。对患有肺炎的患者,要复查胸部 CT 影像学检查,了解肺部炎症吸收情况。各县(市)区、开发区指挥部要负责安排专用车辆将出院患者定期送往定点医院按计划复诊。   五、各县(市)区、开发区指挥部要指派专人,负责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出院后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和跟踪督导, 并及时将患者出院信息通知至辖区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社区等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六、各县(市)区、开发区指挥部要协调基层医疗机构与定点医院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切实做好患者出院后的管理工作。各定点医院要指导出院患者做好自我健康管理, 引导出院患者及时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村)、基层医疗机构报告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基层医疗机构要督导患者继续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有条件的患者要居住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减少与家人的密切接触,并做到分餐饮食,保持手卫生,减少外出活动等事项。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关于加强对已排除疑似病例出院后续管理的通知》(鞍新疫防指办〔2020〕55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鞍山市新冠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出院转交社区交接确认书
  
  2. 各县(市)区、开发区指挥部联系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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