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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港新片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港新片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沪自贸临管委〔2020〕48号)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临港新片区各镇、各开发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病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市住建委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坚决切断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做好临港新片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建筑工地人员具有流动性大、来源广泛、组成复杂,居住、作业等聚集性较强等特点,是防范疫情蔓延扩散的重要对象。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病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沪建办综[2020]3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严格遵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工地复工或新开工的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工地现场管理,自觉服从属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落实健全防控制度和措施,全面排查、精准掌握、做好预案、严防死守,全面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现场人员的防控意识,自觉做好自身防护。   二、严格落实复工或新开工要求
  (一)新片区范围内各类建筑工地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相关务工人员在复工或新开工前不得提前返回工地。
  (二)建筑工地应严格做好复工前的疫情防控准备工作,未满足市住建委《通知》规定的复工条件的,不得复工或新开工。
  (三)按要求完成自查和复查且符合复工条件的,向临港建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提出复工申请。建管中心收到申请后,组织属地社区、疫情防控部门对复工条件进行联合核查,合格一家复工一家。
  (四)复工前,各建设项目应将专职卫生员名单报建管中心,并参加所属社区、镇组织的疾控培训。   三、全面加强现场管理
  (一)严格落实市住建委《通知》明确的人员管控和施工现场管控要求,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首要责任,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直接责任,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相关企业集团应加强对所属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
  (二)施工现场应制定人员进场和管控计划并报建管中心,明确每日进场人数,并严格落实实名制要求。逐一排查全体人员的姓名、籍贯、来去方向、时间、交通工具以及是否途径重点区域等信息。
  (三)建筑工地新进场人员应进行不少于14天的工地观察,并与进场满14天的人员相对独立,分开居住、错时就餐、分区分段施工。
  (四)工地观察期间,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离开施工现场。因故确需在观察期间离开的,须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属地社区、镇疫情防控部门以及建管中心。
  (五)经医疗机构确认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的,项目应立即停工并封锁场地,配合疾控部门开展防治。项目经疾控部门评估合格后,并按本《通知》要求重新办理复工报批手续。
  (六)未复工工地应做好值班值守工作,严禁外来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总包单位应对值班人员、留宿工地人员及相关探亲家属,加强监测排查,每天2次对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已复工工地的人员,不得随意外出流动。
  (七)出入实行严格登记管理,并配备专职卫生员和安保人员。对出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实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对进出人员,要询问和记录具体情况和原因,劝说其尽量减少外出。确需进出的人员必须由专职卫生员进行测温、登记,核对人员情况,并提示要做好个人防护。
  (八)外来车辆全面管控。配送材料、物资的外来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车上人员应经出入口专职卫生员测温登记,并不得出驾驶室。货物、物资由项目部安排工地内人员接收和装卸。
  (九)外来人员全面管控。已登记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以外的人员,确需临时进入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指定专人进行接待,询问有关情况、检查身体状况和个人防护情况,进行登记,经允许后进入,并监督其及时离开。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监督专业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配备齐全的疫情防控物资,包括口罩、体温表、体温检测仪、消毒物资等,专业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未能保障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保障。
  (十一)改进生产生活方式。要按照“分区分段”原则进行施工,同一区域原则安排同一工种(工序)施工,避免施工现场各工种、工序交叉。要加强宿舍管理,同工种(工序)施工人员安排同宿舍,原则上不与其他工种(工序)施工人员混住。
  (十二)优化管理组织模式。要充分利用网络、现代通讯工具,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等“非接触”的方式开展组织、安排、统计、监督等工作。同时,管理人员要提高自身防护意识,“以上率下”,戴口罩、勤洗手,做好引导示范。
  (十三)强化疫情应急管理。项目方要参照《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流程》(附件2)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员工或员工亲属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四、加强监督管理和部门联动
  (一)建筑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纳入属地镇管理,服从镇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
  (二)管委会建交处要加强对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统筹协调,对接镇疫情防控部门,建立建筑工地与属地社区、防疫部门对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管委会领导报告。建管中心要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监督检查,确保主体责任的落实,确保对接机制的真正落地,发现过程管控不满足本《通知》要求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及时向建交处报告工作情况。
  (三)各建设施工集团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协调集团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联防联控机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对所辖工地现场疫情防控工作落细、落实、落深。
  (四)实行疫情每日报告制度。项目从复工之日起,实行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零报送”机制。疫情解除前,各工地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应明确1名联络员,于每天中午十点半前按《通知》要求,向建管中心上报疫情防控信息(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驻地人员)。
  联系人:赵建飞,联系电话:13701788926
  附件:1、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建办综[2020]3号)(略)
  2、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流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4日

  附件2
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流程

  建设工地一旦发现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
  第一步:及时发现,送医就诊
  项目管理人员、不在工地居住人员在每日上岗前应自行监测体温,如无异常方可到岗;自检发现发热等疑似病症的,应按要求就近前往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发热门诊就诊。
  在工地入口处应对每日到岗人员进行体温检查,并每日对在岗人员进行全覆盖体温检测。
  发现员工及其亲属出现症状,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在向属地社区、属地卫生防疫部门和建管中心报告的同时,在第一时间按要求将其送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三路222号,电话:021-38297000,021-38297402发热门诊就诊,并等候检查结果。
  第二步:采取临时措施,等候就诊结果
  员工本人出现病症的,该员工所在班组(部门)及交叉作业区相关人员立即暂停作业,并与其他班组隔离,等待门诊结果。其他班组可照常施工。员工共同生活的密切接触人员出现病症的,项目经理要将员工送至专门宿舍休息,并加强对该员工的实时观测。
  及时跟踪掌握员工的诊断情况,经医疗机构确认排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工地继续正常生产。经门诊确认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送往专业医疗机构观测的,项目应立即停工,配合属地疾病控制部门开展疫情防治。
  第三步:精准排查,及时上报
  项目停工后,施工企业应立即通过网络、电话等“零接触”方式全面摸排14天内所有与患病员工密切接触者,对本工地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对工地外的生活环境密切接触者,应通知属地社区采取措施。
  诊断情况、排查情况应立即报临港建管中心。
  第四步:停工管控,现场消杀
  项目停工后,施工企业应在属地疾控部门指导下,严格按照防疫标准对施工现场、办公场所、食堂、宿舍进行消杀,不留死角、不漏盲区。
  第五步:隐患消除、合格复工
  待人员隔离结束、场所消杀后,项目可根据本《通知》有关复工条件的要求,着手做复工准备。条件成熟后向建管中心提出复工申请,经属地疾控部门评估合格后可复工。
  备注:目前南汇新城镇附近以下三家医院设置发热门诊。
  (1)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三路222号,电话:021-38297000,021-38297402
  (2)泥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云汉路588号,电话:021-58072536
  (3)大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永定南路169号。电话:021-5808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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