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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临汾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临汾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疫情分级
  1.5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3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2.4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3疫情的确认和预警
  3.1疫情确认
  3.2预警级别
  3.3预警的发布
  3.4预警的取消
  4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4.1疫情报告
  4.2疫情公布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原则
  5.2基本响应
  5.3分级响应
  5.4扩大应急
  5.5未发生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5.6响应结果
  6善后恢复
  6.1总结与调查评估
  6.2奖励与责任
  6.3灾害补偿
  6.4抚恤和补助
  6.5恢复生产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7.2队伍保障
  7.3交通运输保障
  7.4紧急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7.5治安保障
  7.6物资保障
  7.7经费保障
  8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8.1培训
  8.2演练
  8.3宣传教育
  9附则
  9.1名词术语
  9.2预案管理
  9.2.1预案制定与解释
  9.2.2预案修订与备案
  9.2.3预案实施
  10附则
  10.1临汾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10.2临汾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1.1编制目的
  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确保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调动行政和技术资源,采取应对措施,有效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程度减轻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按疫情级别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3.2快速反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响应机制和程序,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当地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3.3预防为主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施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
  1.3.4科学防治
  进一步规范免疫、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检疫和监督等各项工作,实现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1.3.5群防群控
  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普及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防疫知识,提高养殖业从业者和广大群众的防疫意识和自身防护意识,增强全社会防范意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4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
  1.4.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小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者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4.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布鲁氏茵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瘟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4.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较大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较大损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2.1.1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指挥,作出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突发动物疫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对本市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的先期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县(市、区)开展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所属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2.1.2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较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新闻宣传工作,通过媒体普及相关科学防治知识。
  (2)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承担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的监测、免疫、扑杀、消毒、疫病诊断和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等工作;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协助相关县(市、区)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市政府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对疫区内动物的扑杀,按规定标准对动物尸体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相关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受威胁区内的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监测;组织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及机具、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等;负责组织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参与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审核、建设项目审批和相关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安排工作。
  (4)市科技局:负责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和先进防控技术设备的引进及推广应用。
  (5)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负责疫区内的交通管制,保障应急处置车辆及防控物资运输畅通,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的养殖场人员及养殖户实施生活救助,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7)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免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加强对经费的监管。
  (8)市交通局和霍侯公路管理处:配合做好疫情防治工作,负责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9)市商务局:负责相关市场监测和对生产储备动物产品环节的管理,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10)市卫生局:负责对接触人畜共患病的人群临床观察、病原学检测、诊断、治疗和报告,对由动物疫情引发的人间疫情进行判定、预警和预防控制,并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工作。
  (11)市工商局:负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1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加强对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
  (13)侯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
  (14)临汾武警支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扑杀工作。
  (15)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规划、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本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及日常办事机构,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相应决策。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畜牧兽医局,主任由市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作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指挥平台,并与市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动物疫情的相关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与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区)制定、修订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
  (3)负责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4)负责防治动物疫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负责收集、分析本市和国内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6)负责专业应急队伍的应急演习和演练;
  (7)负责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管理;
  (8)负责本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9)负责专家顾问组的联系;
  (10)承担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人员组成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顾问组。由技术官员和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卫生防疫、经济风险评估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防控、处置技术方案;
  (4)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5)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和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级别,成立由相应部门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落实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和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指挥部成员单位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1疫情确认
  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以及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对疑似为重大动物疫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集病料送检、确诊。
  3.2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3.3预警的发布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动物防疫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国内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动态,按照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1)预警信息包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种类、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黄色预警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发布。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3)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建议,经市人民政府请示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发布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发布。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确认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预案及时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单位采取行动,防止疫情发生或进一步蔓延。
  3.4预警的取消
  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依照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执行。各级别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的发布和取消要符合保密和疫情发布的有关规定。  4.1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隐患。
  4.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相关科研单位和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2)责任报告人
  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工作人员;科研单位和院校的相关人员;执行任务的各级动物防疫机构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4.1.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初诊并上报。必要时可请市级和省级动物防疫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并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检。
  4.1.3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2疫情公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5.1应急响应的原则
  (1)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突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和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较大(Ⅲ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一般(IV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3)处置疫情时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和扑灭疫情,同时对疫源进行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5.2基本响应
  (1)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时由县(市、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提出对疫区实施封锁的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同时立即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对疫点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涉及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或封锁疫区导致交通干线中断的,按规定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2)根据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动物防疫机构开展调查与处置;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检。
  (3)应急处理预备队各相关单位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按规定扑杀并销毁疫点、疫区内的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负责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对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4)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采取措施停止相关动物及产品交易,限制相关动物及产品进出辖区。
  (5)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专家对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疫源追踪以及动物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在市应急办和市新闻中心的协调下,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加强对进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7)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类的,卫生部门和动物防疫部门应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卫生部门应当对高危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加强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人员安全。对重大人畜共患疫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接种相应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5.3分级响应
  5.3.1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突发动物疫情
  市人民政府、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5.3.2较大(Ⅲ级)突发动物疫情
  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市畜牧兽医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市畜牧兽医局对较大突发动物疑似疫情按规定程序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市政府、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相关县(市、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3.3一般(IV级)突发动物疫情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市畜牧兽医局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5.4扩大应急
  遇到依靠当地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需要跨区域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
  5.5未发生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入。
  (4)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等主要通道的检疫监督工作。
  (6)服从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6响应结束
  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置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彻底消毒后,经各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报批,终止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分别由农业部、省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畜牧兽医局报告。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畜牧兽医局报告。  6.1总结与调查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当地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组织相关单位,对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并于一周内将总结报告报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经验等。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应急指挥部要适时组织疫情处置调查评估小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较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应对的评估报告应在处置结束1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机构,同时抄报上一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评估报告应包括:本次疫情防控工作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经济损失评估、改进工作建议和措施。
  市应急指挥机构及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上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建立事件案例库,并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意见。
  6.2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3灾害补偿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因扑灭或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传播,使其饲养动物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6.4抚恤和补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5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封锁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  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做好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7.1技术保障
  (1)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指挥要求。主要包括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及疫苗紧急运输冷藏系统等。
  (2)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各县、市、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疫情预警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等,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质量,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及分析决策提供支持。
  (3)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装备现代化通讯设备,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确保通讯畅通。
  7.2队伍保障
  市、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均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预备队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机构、卫生防疫、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的骨干人员组成,分设疫情处置、封锁、治安、紧急免疫和卫生防疫分队,人员要相对固定。主要职责是根据各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按照划定的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具体范围,实施封锁、扑杀、消毒和人员防护等项工作。
  7.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7.4紧急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人间疫区(疫点)的确定与解除,应急物资、特殊药品、诊断试剂、防护用品储备、紧急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检测与鉴定、消毒与净化工作。
  7.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6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市、县(市、区)分别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及冷藏运输车辆等。
  7.7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每年用于免疫、应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等所需经费,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确保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管理和监督。  8.1培训
  市、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会同有关部门,面向本系统应急指挥和疫情处理预备队等应急处置人员,以突发动物疫情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为重要内容,开展各类业务培训。
  8.2演练
  市、县(市、区)两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演练,确保疫情应急指挥人员和预备队的应急能力。
  8.3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会同当地宣传文化部门和各新闻媒体,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的作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疫病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9.1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潜伏期:是指从病原体侵入人体起,至开始出现临床症状为止的时期,称为潜伏期。各种传染病的潜伏期不同,数小时、数天、数月甚至数年不等。如高致病性禽流感潜伏期为21天,口蹄疫潜伏期为14天等。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
  9.2.1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2.2预案修订与备案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原则上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备案。
  9.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1临汾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10.2临汾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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