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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太原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通知

太原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通知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引起全国人民广泛关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积极采取防疫措施。为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太原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措施,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身体健康,太原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现就防疫期间相关仲裁服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会恢复工作时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的通知”,本会将于2020年2月3日正式恢复工作。   二、仲裁立案事宜
  立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关立案事宜的咨询,请先拨打立案咨询电话(0351-4222302)进行先期咨询,收到本会受理部的回复后再进一步安排后续工作。
  当事人或代理人向本会提交立案材料,请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及本会官方网站(www.tyac.org.cn)的指引,优先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   三、仲裁开庭事宜
  仲裁庭原定于2020年2月15日前进行的开庭原则上由仲裁庭根据《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决定延期进行,延期后的开庭时间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2月15日后开庭的案件,由仲裁庭根据防疫和案件实际决定是否延期。   四、咨询与接待事宜
  当事人需要联系本会工作人员进行咨询的,提倡优先选择电话、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联络。当事人确有紧急情况需要来本会现场咨询、办理的,请提前与相关工作人员预约。
  本会将按照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工作人员在接待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人员时佩戴口罩,并根据情况对来本会的人员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登记、体温检测等在内的防疫措施,敬请理解与配合。建议防疫期间来本会的人员自行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疫工作。   五、程序延期事宜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接受治疗、隔离观察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按期提交案件材料、无法正常参加庭审等仲裁活动的,请依照本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   六、其他事宜
  政府部门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调整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相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本会将按照相应规定办理。
  本会将在努力做好防疫工作的同时,尽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的影响,为您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让我们共克时艰,努力打赢这场防疫战!
太原仲裁委员会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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