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4]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OO四年十月

  抚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 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宣传普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城市公共卫生水平,落实综合性预防措施,加强日常监测,有效控制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依法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
  (三)属地负责。突发事件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市政府对全市的医疗卫生资源统一指挥调度。县(区)政府对本辖区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防治工作负总责。
  (四)分级控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将突发事件疫情分为二个等级进行预警,实施分级控制。
  (五)快速反应。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突发事件发生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六)科学防治。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组织管理
  (一)指挥机构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经贸委、财政、教育、公安、交通等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的应急处理工作,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等。
  (二)管理机构
  抚顺市卫生局是全市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日常防范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和管理专家评估委员会,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组建监测、预警系统;指导医疗卫生专业队伍开展有关培训、演练工作;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各项工作的落实。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在市卫生局设立突发事件指挥中心,负责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援等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指挥调度,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以及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三)县、区政府职责
  根据本预案制定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启动辖区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群众落实防范突发事件的措施。
  (四)有关部门职责
  经贸委组织应急物质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障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财政部门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事件处理所需要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质经费,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学校中突发事件的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范工作。
  公安、安全、司法部门要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突发事件动态变化,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有关的突发情况,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事件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铁路、交通等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检验工作。优先安排紧缺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交通管理工作。
  农、林部门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和农药中毒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和农药中毒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管理。
  外贸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工作和外贸活动人员登记、观察和宣传。
  旅游部门组织做好旅游团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爱卫会、环境部门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环境保护工作,清除垃圾和除“四害”等活动。
  新闻、宣传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开展对外宣传、普及卫生知识及信息发布与通报工作。
  (五)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1、 卫生防疫机构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设立应急处理中心,各区、县卫生防疫站设立应急处理小分队,主要负责建立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对省内外疫情信息收集、汇总与动态分析,开展卫生监督检查,提出预警报告和开展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与评价工作。
  2、紧急医疗救治机构
  在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下,启动市医疗救治系统并设立市紧急医疗救治中心,负责指挥、协调、调度地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的急救资源,开展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重症病人途中的监护、院内诊断与救治。   三、突发事件监测与报告
  (一)突发事件监测与信息收集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和县区卫生防疫站负责突发事件及其有关公共卫生信息的收集和监测,建立突发事件数据库及其有关信息库,建立由市、县(区)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与单位构成的监测网络。
  确定卫生防疫机构、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为突发事件监测哨点,对发现的可疑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二)突发事件的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以及市和区(县)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局等。责任报告人是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
  2、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局报告。区(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和卫生部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卫生厅和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四、突发事件的确认、分类和分级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一)突发事件的确认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卫生局立即组织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卫生监督和检验监测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专家咨询评估委员会对调查结果进行科学分析与评估,判明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级别。
  (二)突发事件的分类
  按照引起突发事件的病因及其有害因素的性质,一般分为五大类: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或生物恐怖)事件;化学中毒(或化学恐怖)事件;急性放射性伤害(或核恐怖)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三)突发事件的分级预警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事件预警分为两级:二级预警(一般突发事件),一级预警(重大突发事件)
  1、二级预警(一般突发事件)
  二级预警是指突发事件发生早期,波及范围局限,市卫生局要做出应急处理,市级突发事件预案处于应急准备的一种预警。以下各项为二级预警:
  (1)在偏远、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腺鼠疫病例并在县域内局部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3)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 2个及以上县(区),发病15-50例;
  (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动物间鼠疫猛烈流行,可能造成人间鼠疫发生;
  (6)在一个县(区)域内,同时发现50人以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食物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8)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 反应,同时发生30人以下;
  (9)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
  (10)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5人以下的;
  (11)布氏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等菌、毒种丢失;
  (12)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
  2、一级预警(重大突发事件)
  一级预警是指突发事件影响范围波及我市行政区域内多个地区,启动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各项为一级预警:
  (1)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两个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3例及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县(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4)霍乱在全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在一个县(区)域内,同时发现100人以上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同时发生3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8)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死亡1人以上;
  (9)发生照射事故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10)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6,非密封型≥4×105;
  (11)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2)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死亡5人以上的;
  (1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五、应急处理
  (一)启动预案
  当突发事件达到一级预警时,市卫生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预案和成立市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决定预案启动后向省政府报告。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处理需要,设置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若干工作组,负责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与组织管理,申请省卫生厅派应急处理队伍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处理。
  (二)工作程序
  应急处理工作应按照本预案和分类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科学  有序的进行。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1、调配应急人员、物资。指挥部紧急组织应急处理队伍迅速赶往现场,开展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全市范围内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理队伍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实验室检测。市级专业技术机构在县(区)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集标本送上级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区)级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
  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采取控制措施。市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和应急处理需要,按规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易感人群应急接种、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追回和封存、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物品等。可以依法发出公告,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县(区)级政府加强流动人口管理,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6、追踪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疫情线索,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涉及跨市的疫情线索, 由市卫生局向省卫生厅报告,请求协助调查。
  7、对传染病实施交通卫生检疫。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卫生行政部门可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社区、村委会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开展医疗救治。市县(区)按照医疗救治方案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同时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的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对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组,参与和指导县(区)的医疗救治工作。
  10、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疫区处理、消毒药剂、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等进行督导检查。
  11、督察与指导。市指挥部对全市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12、发布信息与通报。市卫生局报省卫生厅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13、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14、组织对外宣传。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新闻媒体必须根据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口径进行宣传。
  15、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6、进行事件评估。应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三)终止预案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和突发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市卫生局向市人民政府适时提出预案实施终止的建议。
  终止的条件为:
  1、重大传染病终息,疫情得到完全控制。
  2、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停止发生。
  3、被污染食品已全部消除,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4、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中毒人数不再增加。
  5、市外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由发生地区解除,在我市未发生流行或流行终息的。
  6、其他因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丢失、生物性化学性有害物质泄漏、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六、工作保障
  (一)财力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二)物资保障
  1、市、县(区)两级分别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储备库。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根据突发事件分类和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及其配比。
  2、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政府根据防疫需要,依法随时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统筹使用。
  3、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三)技术保障
  1、建立突发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
  市级建立突发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评估委员会由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社会科学、经济学、行政管理学、法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市卫生局组建及管理。其职责是:
  (1)了解掌握省内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  为政府公共卫生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咨询,对培训计划、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进行技术评估。
  (2)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预案的建议。
  (3)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技术指导、调整和评估。
  (4)参与突发事件事后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2、建立应急处理卫生队伍
  建立一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的机动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县(区)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
  (2)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
  (3)督导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3、培训和演练
  市、县(区)卫生局要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4、常规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卫生监测网络、医院哨点监测网络、突发事件报告网络和举报电话。
  5、医疗救治网络
  以市为单位,按因地制宜、平战结合、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治网络。医疗救治网络由急救指挥中心、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及职业病防治机构组成。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突发事件,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医疗救治网络各组成部分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密切协作,资源共享。
  6、信息系统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的技术平台,承担突发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应急反应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根据本预案,各县(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交通、教育、公安、铁路等相关部门、系统和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