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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发改重点〔2020〕447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粤发改投资〔2020〕245号)文件精神,切实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细则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商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细则

  为积极贯彻落实《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粤发改投资〔2020〕245号)文件精神,切实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大力落实房屋租金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

  1.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减免补足至3个月。
  对承租国有房屋(除土地、广告牌、展销台、露天车位、基站外的公有物业)用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原免除2020年2月、3月房屋租金基础上再免除1个月房屋租金,年内合计免除3个月房屋租金。对上半年实际租赁超过3个月且仍在租的,上半年减免租金不足3个月的,下半年进行补足;对已享受粤府明电〔2020〕9号等文件提出的“一免两减半”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在下半年租期中予以补足。转租和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减免租金政策足额惠及最终承租人。
  国有房屋出租人梳理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户名单,并通过官媒官网官微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出租人将向减免对象发出《租金减免通知书》,承租户按照通知要求对减免金额进行确认并签订《租赁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签订后减免生效。承租户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先由出租人研究解决;若无法解决的,可汇总报请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2.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鼓励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在双方平等协商基础上,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减免房屋租金。对为租户免房地产租金的纳税人,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为租户减房地产租金的纳税人,房产税按实际收取租金金额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减收租金占当期原租金的比例予以困难减免。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入税收减免申请模块,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应资料,即可申请减免税。   3.落实月销售额10万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无需任何审批流程、无需办理备案、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4.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1%征收率增值税发票,通过电子税务局“一键采集”功能自行申报享受,无需任何审批流程、无需办理备案、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5.落实中国人民银行1万亿元再贷款再贴现政策。
  重点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及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相关资金重点投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产业。引导降低融资成本,运用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年化利率不高于5.5%。
  我市法人银行机构(中山农商银行、小榄村镇银行、东凤珠江村镇银行、古镇南粤村镇银行)均可办理,市场主体可直接向上述银行申请。   6.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和小微企业经营性贷款,下同),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银行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
  我市所有中资银行机构均可办理,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其贷款行申请。   7.加大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力度。
  自2020年6月起,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季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促进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
  我市法人银行机构(中山农商银行、小榄村镇银行、东凤珠江村镇银行、古镇南粤村镇银行)均可办理,市场主体可直接向上述银行申请。   8.加大财政扶持融资支持。
  充分发挥“助保贷”作用,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增加“过桥贷”专项扶持资金规模至20亿元,本政策实施期间,累计为本土企业提供不少于100亿元的转贷支持,同时免收企业资金使用费。
  相关市场主体首先向所属镇区申请加入中山市上规上限培育企业名录库,入库后向市相关银行申请办理“助保贷”业务。   9.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扶持。
  为携手包括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市场主体共渡疫情难关,多家银行推出多款金融产品进行靶向支持。
  相关市场主体可登陆相关银行、金融机构门户网站和公众号了解、咨询和申办。具体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市农商银行“餐饮兴业贷”、“税融贷”;浦发银行“E贴现”、“房抵快贷”;兴业银行“快易贷”、“易速贷”;工商银行“E税通”、“小企业周转贷”;广发银行“抵押易”、“广发复工贷”;中国银行“租金贷”、“个人经营贷”等。
  三、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10.鼓励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压减不必要的转租、分租,减少“中间商环节”,禁止在转租、分租环节违背市场价格规律哄抬租金,禁止变相增加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租金成本。
  如有不必要的转租、分租和违背市场价格规律哄抬租金的情况,请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进行反馈,亦可直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进行反馈。   11.鼓励非国有房屋出租人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
  积极倡导鼓励非国有房屋出租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经营发展,在共同遵守租赁合同协议的情况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   12.实行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
  引导租赁双方协调解决因疫情等原因印发的租赁纠纷,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推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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