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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省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省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纾解企业困难的决策部署,根据2020年3月10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要求,现就落实省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持住房公积金缓缴的申请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的证明材料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证明有效期可延长至疫情防控结束后2个月。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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