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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住建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部分失效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住建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0〕35号)


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严格落实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要求,按照《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总体防控方案》,为进一步落实住建领域主体责任,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确保节后有序恢复工作、恢复施工,现就全力做好住建领域节后复工复产防疫准备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住建领域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住房租赁、房地产中介和物业服务机构等从业单位要高度重视防控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住建领域各从业单位作为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职尽责,设立专人专岗,负责本单位疫情防控、人员排查、复工复产等相关工作,从人员管理、工作生活管理、应急管理、责任管理等方面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复工复产方案和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要求,实现全员、全区域疫情防控全覆盖。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实施信用扣分,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或直接市场禁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二、全面摸底排查,准确掌握底数
  要按照“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的总体要求,严防死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扩散。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辖区内住建领域各从业单位对所属员工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属展开摸排。对两周内有湖北等地区往来史、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在蓉员工,要求其暂不返回岗位,并督促其按要求自返蓉或最后一次接触相关人员之日起,居家隔离或在工地开辟的专门宿舍观察隔离14天且无异常后,方可返岗。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的在蓉员工,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联系疾控机构进行集中隔离,隔离期满无异常后方可返岗。员工所在单位应对上述人员建立名册,作专档管理。对春节期间到湖北以外其他省份的人员要做好登记摸排,了解相应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予处理,确保疏而不漏。   三、严格落实制度,做好复工复产准备
  实施从业单位复工复产备案制度。节后恢复工作和生产的单位在复工复产前应建立疫情管控期间刚性管控制度,加强防控工作的管理,达到如下条件并向属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备案(详见附件),经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产。
  (一)建立内部防控机制。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建立内部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制定出入实名登记、体温监测等工作措施,明确疫情防控任务并将防控任务分解到具体责任人;
  (二)摸清人员详细情况。各从业单位应做好员工详细情况摸排,并形成摸排情况清单台账。详细登记每位员工疫情防控相关信息,重点排查疫情高发地区返(来)蓉和有发热发病症状的员工;
  (三)确保防疫物资到位。各从业单位提前购置复工复产前卫生及防疫等物资,做到口罩、体温计、消毒药剂、清洁卫生药剂等物质齐备,避免员工及经营服务对象感染疫情病毒;
  (四)彻底实施卫生消毒。各从业单位复工复产前应对工作区域、食堂和人员集中居住区进行彻底、全面的卫生消毒。
  工程建设项目的复工复产还应按照《关于做好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33号)执行。
  各从业单位申请复工复产备案通过后,应按以下要求做好日常防控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防疫制度;
  (二)要尽量避免集中办公、集体活动,充分利用网上会议系统、办公软件等互联网手段开展工作;
  (三)会议室、办公区、食堂、宿舍、卫生间要每天消毒,保持通风;
  (四)对所有进出人员进行实名登记、体温检测,发现疑似病例即时报告属地卫生防疫部门,配合开展疫情防治。   四、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巡察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属地从业单位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由主要领导牵头,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开展随机检查,做好复工复产企业审核备案。
  市住建局负责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抽查。对疫情防控工作任务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责任主体进行通报批评,涉及企业的将严格按照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建立健全疫情每日报告制度。自2020年2月1日起,各从业单位每日15:00时前将当日疫情情况报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外地企业报在蓉分支机构属地),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每日16:00时前将当日疫情情况报送市住建局。
  特此通知。
  附件:住建领域从业单位复工复产备案表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31日

  附件
  住建领域从业单位复工复产备案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拟复工时间

拟复工人数

是否制定

复工复产方案

是否制定

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是否建立

人员健康台账

是否有专职人员

负责疫情防控

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和《企业复工复产方案》《企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一并备案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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