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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新冠肺炎出院患者主要功能障碍康复治疗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新冠肺炎出院患者主要功能障碍康复治疗方案的通知》
(闽卫医政函〔2020〕283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民政局、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新冠肺炎出院患者主要功能障碍康复治疗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2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地、各单位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卫健部门要开展不同层次的专业培训,组织市、县定点医院以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学习《通知》印发的康复治疗方案。分级分类明确辖区内的康复机构,出院病例所在地的县级定点医院牵头承担患者的康复治疗任务。以重症、危重症患者为重点康复人群,对不同病情、不同功能障碍的患者,按照《通知》明确的呼吸、心脏、躯体、心理功能以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障碍的主要表现、评估方法和康复训练方法等,采取康复治疗措施,同时要注重发挥中医康复治疗技术的应用,切实提高新冠肺炎患者的生活质量。探索医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发展路径和服务模式。   二、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将新冠肺炎出院患者符合规定的门诊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当地门诊特殊病种保障范围,执行当地门诊特殊病种待遇。落实原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等5部门《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闽卫农社〔2011〕26号),以及省人社厅、原省卫计委等5部门《转发人社部等国家五部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07号)规定的“9+20”项医疗康复项目医保政策,将“心理治疗”项目临时纳入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特殊病种保障范围,并加强对康复医疗行为监管。   三、各地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需开展康复治疗的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及其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对低保、特困供养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通过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引导和动员社会工作专业力量针对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及其家属开展线上线下服务。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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