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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共丽水市委政法委员会、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等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中共丽水市委政法委员会、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丽水市公安局、丽水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挥部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谎报、瞒报接触史、就诊史或个人行程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措施,故意或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疫情重点区域的来丽人员谎报、瞒报接触史、就诊史或个人行程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防疫、检疫、医学观察等防疫控制措施的;   四、阻碍、妨害或拒不接受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实施的车辆和人员身份核查登记、体温测量、医学观察等防疫控制措施的;   五、阻碍或妨害医疗物资调配、运输,实施哄抢、侵占、挪用医疗救援物资、设备等行为或借疫情防控之机,实施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的;   六、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七、编造、散布与疫情有关的不实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拒不执行暂停营业、暂停营运、封闭场所等政府决定、命令,违规组织人员集聚的;   九、非法行医,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的;   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一、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   十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影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人员或单位有上述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或移交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共丽水市委政法委员会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丽水市公安局
丽水市司法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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