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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加强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农牧民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加强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农牧民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自治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督导组: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形势下企业复工复产期间的农牧民工管理工作,确保农牧民工有序返城返岗,保障企业用工需求,现就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农牧民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掌握农牧民工流动情况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紧盯节后集中求职、集中用工的重点时段,充分发挥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等基层平台作用,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渠道,逐村逐户开展调查摸底,摸清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向、培训愿望的农村牧区劳动力基本情况和拟返原工作岗位及拟外出打工的农牧民工情况,建立实名台账,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服务。
  (二)加强农牧民工流向分析比较,及时有针对性制定工作措施。充分利用京蒙劳务协作对口帮扶工作机制和周边省(区、市)劳务对接工作机制,了解掌握农牧民工流动就业意向,对符合流向条件的务工区域做好就业岗位收集储备。对信息网络不畅的农村牧区,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嘎查村委会了解掌握农牧民工流动就业意向。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广泛征集企业复工复产岗位信息和农牧民工就业需求信息,公布线上发布渠道,通过网络和公众号等方式及时动态发布。加大对企业用工招聘支持力度,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需求,促进生产经营秩序稳定。   二、规范企业招聘用工管理
  (四)用工企业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制定复工复产计划,确定各条生产线的先后开工时间、用工需求规模及员工分批返岗计划安排和用工调剂安排,合理确定开工计划时间,落实复工复产和用工需求报备制度,复工复产情况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用工需求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五)用工企业要与返乡员工做好对接沟通,详细掌握员工近14天行程情况、是否去过疫区、是否有确诊疑似病人接触史和节后返岗情况等,特别是做好湖北等重点疫区员工动态信息摸查。要切实保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对新招用的农牧民工要认真做好疫情排查,开展安全生产和卫生健康教育,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农牧民工的劳动关系、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问题。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农牧民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对于受疫情影响未及时返岗的农牧民工,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其带薪休假。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科学安排业务流程,优化服务程序,精简办理材料,减少非必须的现场服务,暂停一切面向农牧民工的聚集性服务活动。不举行集中人员的招聘活动,尽量采取网上招聘,或一对一招聘。招聘前,要做好疫情排查工作。   三、加强企业员工健康管理
  (七)复产复工企业要按照《关于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节后返程上岗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内防指发〔2020〕12号)要求,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内部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企业疫情防控应急流程、专门管理人员及工作职责,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加强员工个人卫生教育宣传,严防疫情扩散。
  (八)严格执行返岗人员健康申报制度,严格把好员工入口关,全面排查所有员工,按照“一人一档”做好建档筛查工作,分类引导员工合理安排入职和返岗。对有区外疫情重点地区以及非疫情重点地区但有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或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员工,要落实点对点提醒要求,引导员工暂不入职或返岗;对有“两史”员工必须入职或返岗的,应当严格执行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隔离观察期结束后,经医务人员确认,方可正常上岗。
  (九)加强员工健康防护和监测。员工要做好个人防护,一律戴口罩,减少人群聚集,不集中就餐。要在工厂、食堂、宿舍、车间等入口处设置体温检测点,安排专人值守,每日监测员工身体状况,履行个人健康报告制度,做好信息登记,有异常情况按规定上报。对有发热症状的员工,要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按相关规定诊治或隔离。   四、加强对农牧民工的分类引导
  (十)引导农牧民工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减少非必要人员聚集和接触,注意个人和公共场所卫生,保持良好安全饮食习惯,从正当渠道获取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返城前要准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返城后要加强与当地防控部门的联系,及时将外出务工情况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十一)加强返乡农牧民工摸排和分类指导,对于春节后继续外出务工的,做好健康出行和疫情信息提醒;对于不外出的,引导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就地就近就业岗位。   五、加强农牧民工返城返岗服务保障部门协同
  (十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农牧民工就业监测、预警、研判和稳岗工作。对在湖北等地务工返乡的农牧民工,要劝导其暂不返岗;对返回湖北以外其他地区务工的农牧民工,要指导其合理安排节后出行,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机制,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及农牧民工流动情况,切实做好行前健康检查、健康教育、交通安全等工作。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在我区务工的湖北籍农民工统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将确诊、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等人员信息及时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协助做好稳定劳动关系和未返岗农牧民工的就业服务保障等后续工作;教育部门要切实抓好在湖北务工返乡农牧民工随迁子女的入学保障衔接工作。
  (十三)强化行业用工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增强做好农牧民工用工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项目所在地区负责对辖区内建筑工地和农牧民工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指导检查,做好本系统本行业农牧民工等用工人员的管理服务和疫情防控。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城管等相关部门也要组织力量,配合做好农牧民工用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切实履行属地防控管理责任
  (十四)各级政府要将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农牧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持续开展以疫情核查、排查、防护知识宣传和就业指导服务等为重点的农牧民工服务活动。要做好农牧民工群体延迟返回单位的沟通协商工作,如无法协商,产生劳动纠纷,可按照相关规定在疫情解除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对符合流向条件的务工区域,对外出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进一步开展健康检查并出具健康证明,尽快帮助他们走上工作岗位。   七、加强输出地农牧民工分类管理
  (十五)农牧民工输入地要及时跟踪主要输出地疫情变化,对返岗返城人员进行实名制台账管理。对从外省返岗返城人员,以输出地确诊和疑似病例数量为依据,按照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广东等11个次重点地区和其他地区分类落实防控措施;对区内盟市、旗县(市、区)间流动返岗返城人员,以输出旗县(市、区)确诊和疑似病例数量为依据,按照疫情较多、疫情较少分类落实防控措施。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嘎查村(社区)重点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内防指发〔2020〕17号)要求,依托嘎查村(社区)等基层服务平台,通过扫描二维码申报、组织现场填报等方式,采集返城返岗人员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加强联防联控,形成工作合力。   八、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十六)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牧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十七)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十八)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以线上为主要方式的职业培训,同时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十九)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九、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要落实稳就业主体责任,突出就业优先导向,推动产业、财税、金融、贸易、教育、社保等政策围绕稳定和促进农牧民工就业综合发力,最大限度消除疫情对农牧民工就业工作的影响。要加强部门协同,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机制,摸清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农牧民工需求,从严落实防疫防控措施,合理引导分批返岗。
  (二十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盟市要进一步增强抗击疫情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压实政府工作责任,明确人力资源社会、卫生健康、公安、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职责,跟踪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动的工作格局。
  (二十二)注重宣传教育。各盟市要充分发挥各类基层保障服务平台和农牧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的作用,通过政府网、部门网、政务服务网和各类媒体等,采取倡议书、公开信等方式,开展疫情防控教育,广泛宣传疫情防护知识、应对措施,引导农牧民工合理安排返城返岗时间,并做好个人防护。
  (二十三)推广网上服务。疫情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运用“互联网+”、云平台等,畅通网上办理渠道,设置服务热线,开通机构(企业)微信公众号,公布网站网址、登录方式和在线办理流程,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和内蒙古人才网(www.nmgrc.com)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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