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道路客运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道路客运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吉交运〔2020〕15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道路客运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8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省道路客运行业勇担社会责任,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客运企业亏损严重。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考虑道路客运行业受到的影响和经营面临的巨大压力,高度重视道路客运行业发展、从业人员收入和行业稳定。要积极推动建立疫情防控补贴补偿帮扶机制,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报告,对道路客运企业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执行的应急运输任务给予合理补偿,对道路客运经营者、汽车客运站购买测温设备、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相关支出给予专项补助。并可通过设立专项帮扶资金、进行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道路客运企业对冲疫情影响,加快恢复企业自身活力,确保道路客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落实政策,切实减轻客运企业负担
  各地要积极向属地政府请示汇报,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为客运企业纾困解难。要根据自身实际,将免征客运企业客运收入增值税、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新能源客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等各项财税金融支持政策落到实处;要指导道路客运企业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或缓缴,减轻疫情对道路客运企业的影响;要指导道路运输协会和道路客运企业主动对接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经协商后可通过延长保险期限、续保费抵扣等方式,合理减免疫情期间停运的营运客车保险费用。   三、加快转型,提升客运行业自身造血能力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实施意见》和《吉林省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升级实施意见》要求,指导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加快转型发展步伐。要持续推动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探索道路客运服务新模式、新业态,支持道路客运企业通过调整客运班线起讫站点、增设停靠站点等方式开行景区直通车,积极开发运游融合服务产品,提升客运行业增值服务能力。
  各地要认真总结疫情期间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经验做法,梳理工作亮点,汇编落实和出台的惠企政策,并将好的经验和做法报送至省厅综合运输管理处,省厅将适时在全省进行推广应用。(联系人:庞志有,电话:0431-85097716,邮箱yunguankeyunchu@163.com)
  附件: 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道路客运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略)
  2.国、省部分相关政策列表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6月15日

  
  附件2
国、省部分相关政策列表

  1.《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企业财税金融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交财审明电〔2020〕79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3.《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车险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险部函〔2020〕36号)
  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机动车车险服务有关工作的 通知》(中保协函〔2020〕37号)
  5.《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吉交发〔2018〕47号)
  6.《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吉交运〔2019〕392号)
  7.《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2018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交联发〔2018〕38号)
  8.《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2019年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业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交联发〔2019〕12号)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