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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省疫情防控办〔2020〕2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抓好“六稳”“六保”工作,在持续抓好现有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政策落地见效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和高质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降税力度
  (一)持续落实好国家税收减免政策。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落实好电影放映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二)延长增值税减免政策时限。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三)延长所得税减免政策时限。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延缓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疫情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全部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四)延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时限。将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优惠期限,由免征3个月延长为2020年全年。(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五)加大出口退税支持。认真落实除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品外,其他出口产品“征多少、退多少”的出口退税政策,对重点出口企业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实行优先流转、优先审核、优先核准、优先退税。用足用好出口退税政策,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省商务厅)   二、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
  (六)延长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时限。按国家规定落实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等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七)延长降低水电气价格政策时限。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用水、用气到户价格下调10%的政策延长至2020年9月30日。对企业生产经营用电、用气、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相应企业补缴相关费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能源局)
  (八)强化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在省再担保公司减收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费政策实施期满后,鼓励其继续对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让利,减按再担保责任余额的0.3%左右收取再担保费,省财政对减免的费用给予补助。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挥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降至1%以下,至2020年底,力争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余额完成800亿元,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在保余额同比增速不低于普惠小微贷款增速。(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九)加大房租减免力度。在对承租国有房屋的非国有市场主体减免2个月房租的基础上,继续对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和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展期至3个月。(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鼓励非国有企业房租减免或延期。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对为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非国有房屋业主(房东)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降低宽带和专线资费。根据国家政策,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十一)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改革。加快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2020年6月30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进一步降低保证金缴纳额度。(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十二)全面落实涉企收费减免政策。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和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浙江海事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执行期限至2020年8月31日。(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水资源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免收药品补充申请注册费,对进入“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所需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产品免收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执行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人防办、省药监局)
  (十三)加大科技创新政策支持。省重大科技专项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替代应急攻关支持力度,强化企业技术攻关支持;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全面执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有条件的市县可给予适当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三、进一步加大降息力度
  (十四)加大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强化信贷总量保障,确保年末全省贷款余额增速高于名义GDP增速,全年新增贷款高于上年。继续推进全国3000亿元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5000亿元支持复工复产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落地惠企,力争全国1万亿元新增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更多更好落地浙江,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优惠利率加大对民营企业和涉农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十五)加大中小微企业贷款支持。进一步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根据企业申请,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对于2020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配置,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支持,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高。人民银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促进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十六)降低企业债券发行成本。支持非金融企业发行各类债券。推动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大对企业发债的担保增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投资民营企业债券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AA级及以下低信用评级企业发债的支持,降低发债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十七)完善企业减租减息减支联动方案。将《关于落实落细受疫情影响企业减租减息减支联动措施的实施方案》(省疫情防控〔2020〕22号)实施时间适当延长,政策支持对象扩展到中型以下企业,完善政策实施细则。(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四、进一步支持激活市场
  (十八)加大恢复重点消费行业支持。聚焦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复市慢的行业需求,逐步有序放开省内疫情低风险地区的旅游市场,搭建多部门一站式服务平台,促进上下游、产供销、大中小企业协同复工,商旅文、游购娱、吃住行联动复业。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发放针对低收入人群的定向消费补助和针对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定向消费券。积极落实促进汽车消费新政,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汽车消费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十九)加大出口网上交易会和出口转内销支持。按照“应展尽展、全力促展”的原则,及时调整2020年度展会目录,积极推动2020浙江出口网上交易会。省财政对网上国际性会展给予补助,2020年内兑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外贸企业网上参展所需的直播设备采购、营销培训以及样品寄递、海外仓配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通过“政采云”平台建设“浙江省出口转内销”专属销售平台,支持外贸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助推外贸产品出口转内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且取得CCC认证的出口转内销产品加大支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加大出口新增长点培育支持。大力开拓境外市场,深化境外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拓展“一带一路”、东盟、非洲等新兴重点市场。大力推进防疫物资有序出口,鼓励引导有能力的企业做好全球抗疫市场供给保障,加大防疫用品标准认定、便利通关、航空物流等支持力度。推动基建和服务“走出去”,扩大“一带一路”沿线工程承包和升级跨境远程医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企业利用跨国并购获取海外优质资源、要素,鼓励企业更好地带动装备、技术、标准、品牌和服务“走出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一)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提升风险容忍度,企业投保限额满足率不低于85%。强化银行机构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合作,加大对有订单、有市场、有融资需求外贸企业的支持。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允许出口企业合理缓交保费,实行风险定价,实现减费让利。(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二十二)加大出口风险管理服务。迭代升级外贸“订单+清单”监测预警管理系统,提高填报率、响应率,增加服务功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外贸律师团队服务范围,可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   五、进一步强化政策落实
  (二十三)协同协力加强国家政策争取落实。建立专班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加大中央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的特殊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全国1万亿元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用地用能等方面的国家政策争取力度。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惠企利民资金池,由基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各类资金用于统一兑现中央、省、市、县(市、区)惠企政策落实,最大程度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十四)数字赋能推进惠企政策网上兑现。依托省企业服务综合平台、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亲清”营商专区、“企业码”,推进惠企政策网上集成公开,加快建设全省统一入口的惠企政策兑现系统,推进惠企政策“一网可查”“一网可办”。(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
  (二十五)优化服务促进金融政策落实。推动金融机构建立小微企业授权、授信、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深化落实“4+1”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细分工作。持续开展“百地千名行长助企业复工复产”“百行进万企”“金融顾问服务”“资本市场服务”等活动,下沉服务重心,主动对接融资需求。充分应用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精准对接稳企业保就业重点企业融资需求。(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二十六)加强重大项目用地用能政策保障。对2020年底前能开工的符合预支条件的省重大产业项目,可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对2020年新开工的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重大项目,经报省平衡后给予能耗支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二十七)健全惠企政策问题协调处理机制。深化“三服务”活动,建立健全快速发现、快速交办、快速协调、快速处理的闭环工作机制,优化服务,强化督导,以最优、最实的服务助力市场主体渡过难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已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省疫情防控〔2020〕9号、省疫情防控〔2020〕12号中除本意见已明确时限的政策,凡是有效时限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到期的政策,均顺延至2020年9月30日。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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