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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宜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严格长江宜昌段及支流水上交通疫情管控的通告

宜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严格长江宜昌段及支流水上交通疫情管控的通告
(宜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1号)


  根据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继续严格执行离汉离鄂通道管理措施的紧急通知》,为阻断水路交通疫情传播途径,坚决打好水上疫情防控阻击战,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会同宜昌海事局、三峡海事局、长航公安局宜昌分局共同研究并报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离港船舶管理。除运送防疫物资、医疗防护、生活保供、应急抢险及特殊重要物资船舶外,从严从紧、严格管控船舶离港。宜昌始发出港船舶在做好船舶卫生防疫、消杀,检测船员体温,确保船只安全、船员健康(无发热、咳嗽、胸闷等症状)的前提下,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离港不离宜的船舶由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离宜不离鄂的船舶需报请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委托市交通运输局)审批,离鄂需报请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船舶办理出港通行证后,方可离港。   二、严格到港作业船舶管理。宜昌境内到港作业船舶严禁船员下船,港口及其他人员严禁上船,装卸货物采取“零接触”作业。船舶在港期间,应做好船员体温监测,每日填写《船员健康信息登记表》报海事部门。   三、严格停靠宜昌船舶管理。对停靠宜昌水域暂不作业的船舶,船员严禁下船,并应做好体温监测,每日填写《船员健康信息登记表》报海事部门。   四、严格港口装卸作业管理。交通主管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尽量集并港口码头业务,减少管控风险。港口企业复工必须经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核批准,复工后要严格落实作业区消杀和作业人员健康监测及防护要求,每日登记情况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严禁港口作业人员上船。   五、严格宜昌籍船舶管理。宜昌籍船舶开展运输业务必须向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办理复工手续,经批准并领取船舶出港通行证后方可开展业务。   六、严格航经宜昌水域船舶管理。原则做到“船不靠岸,人不下船”,确需物资补给和污染物交付的,经向海事部门申请同意后,采取“靠船不上船,见面不接触”方式补给交付。如遇船员发热等紧急情况需上岸救治的,由海事部门转报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后,按相应流程收治处理。   七、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港口、航运企业应严格落实各项防控要求,坚决扛起主体责任,保障生产作业安全,全力筑牢疫情防控水上防线。   八、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市交通运输局、宜昌海事局、三峡海事局、长航公安局宜昌分局负责本通告贯彻落实,组建联合工作组,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开展水上交通联合执法,做好港口企业、船舶及船员疫情管控的检查抽查,对瞒报、不如实申报和各项防控措施不落实的,严肃处理,并纳入航运企业、港口企业诚信记录。   九、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船舶停泊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成立交通部门牵头的工作专班,加强与海事、卫生健康部门对接,做好相关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开展筛查、收治等水上交通疫情处置工作。船舶在宜期间,确需当地提供物资供给的,由海事部门协调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采取无接触方式供应保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终止时间另行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有其他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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