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5〕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庆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3月印发的《庆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庆政办发〔2013〕54号)同时废止。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9日

庆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应急办公室)
  2.3 应急处置队伍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2.5 专业技术机构
  2.6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应急反应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4.3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5 应急处置
  5.1 应急处置原则
  5.2 应急启动
  5.3 现场处理
  5.4 医疗救治
  5.5 信息通报
  5.6 应急反应终止
  5.7 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6 善后处理
  6.1 善后处理
  6.2 奖励
  6.3 抚恤和补助
  6.4 征用物质、劳务的补偿
  6.5 责任
  6.6 社会救助与保险
  7 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信息保障
  7.2 应急体系建设
  7.3 卫生应急队伍准备
  7.4 培训和演练
  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7.6 应急物资储备
  7.7 经费保障
  7.8 通讯与交通保障
  7.9 法律保障
  7.10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附 录
  庆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红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市、县城区发生肺鼠疫病例或肺炭疽病例,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毗邻市多个县(区)或我市2个以上县(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的疾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调查、诊断,仍然原因不明的疾病。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橙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累计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区)。
  (4)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有死亡病例发生,并扩散到其它县(区)。
  (8)同种同源的医源性感染(包括医院感染),发生5例以上病例或者直接造成2人以上死亡。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黄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或肺炭疽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累计发病在1-4例。
  (2)腺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在市政府所在地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局部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无死亡病例;或发病人数在99人以下,死亡1-9人。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蓝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1-9例。
  (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9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应急指挥部组成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的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
  成员由市卫生计生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交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林业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红十字会、庆阳机场公司、庆阳军分区、武警庆阳支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1.2 市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市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或依法提出对疫点、疫区采取隔离、封锁等紧急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动员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按规定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调查和评估。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积极主动地开展正确的舆论引导,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预防知识宣传和防病知识普及等。
  市发改委:负责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负责制订全市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应急处置物品供应市场的价格监督检查,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保持价格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经费保障,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突发事件,加强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国家卫生计生委门依法落实对疫点、疫区现场强制隔离、封锁措施;搞好交通疏导,保证疫情处置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负责对隔离治疗病人、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脱逃的传染病患者、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追堵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机,扰乱医药卫生领域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交通、卫生计生部门做好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有关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统一协调、解决应急防治技术、药物研发和应用过程中的科技问题。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卫生计生部门密切配合协作,落实防控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在住宿学生较多的学校,按有关规定配备校医,设立必要的医学观察场所,开展医学观察。
  市工信委:负责协调电力部门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供应保障,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对公路运输各种机动车辆和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消毒和卫生检疫,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对车站和侯车室定期进行消毒,在交通要道和主要车站设立检疫站,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进出境人员的卫生检疫、查验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及时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系统及建设工地民工的健康教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负责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和生活垃圾的消毒、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督促建设单位改善施工场所民工的住宿卫生条件;必要时严格控制施工场所民工的流入和流出,做好登记和排查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疾病的监测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和预防控制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处理工作,开展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确保突发疫情处置和病人的救治需求。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传播扩散。
  市质监局: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机械、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职业危害预防和事故的控制和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生活救助措施,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伤亡人员和家属的善后处置及安抚工作。对农民、城镇困难居民给予补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处置。
  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流通环节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生、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组织旅行社、星级旅游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个人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防控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基础调查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快速隔离及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等政策待遇。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助,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根据工作需要,在辖区内发出救助呼吁,依法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庆阳机场公司:负责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对机舱环境和候机室定期进行消毒,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环节传播。依法在机场设置临时留验观察室,做好可疑传染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和报告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物资和有关标本的优先及时运送。
  庆阳军分区:负责配合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调集部队卫生资源,支援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武警庆阳支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2 日常机构(应急办公室):
  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常态工作督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区)参照本预案制定各自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3 应急处置队伍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检查、疫情报告、宣传信息、物资保障6个工作组。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和委属医疗卫生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分别承担事件调查、现场控制、扩散预防、医疗救治、执法监督、宣传教育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各工作组的职责是:
  疫情控制组:由卫生计生、公安、农牧、环保、交通、武警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市疾控中心、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的领导及相关科室和专业的业务人员组成,负责疫区封锁、交通管制、疫情信息收集、调查、报告,预防控制措施落实及病原学样品采集、检测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计生委、委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及从事与疫病患者治疗相关单位、科室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转运、收治病人,对疑难危重病人进行抢救治疗,并做好医院内部的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工作。
  监督检查组:由市监察局、市委督察室、市政府督察室、市卫生计生委、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及有关单位的领导及相关科室的人员组成,负责督导检查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和应急准备的完成情况;依法实施卫生监督执法,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
  疫情报告组:由市卫生计生委、市疾控中心、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和医疗单位的领导及相关科室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疫情收集、疫情分析处理、医疗救治情况汇总及疫情报告。
  宣传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广电局、陇东报社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健康教育和有关信息的收集发布工作。
  物资保障组:由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庆阳机场公司等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疫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所需经费、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及交通工具的准备和供给。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建由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家及卫生计生行政人员组成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其主要职责是:
  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参与卫生应急人员培训,指导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2.5 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认真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积极参与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1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品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市级各医疗机构(含辖区厂矿职工医院),负责组建应急医疗队和专家组,指导和支援应急处置。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病人转送、院内救治服务;负责采集患者样本;选派专家参加市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评估工作;承担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任务。市人民医院重点承担重大传染性事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事故灾难性事件医疗救治任务。市直其它医疗保健机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承担全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伤分类、现场急救、病人转送等任务。
  2.5.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出预警建议等。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负责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制定;收集、分析、报告疫情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提出防控措施和技术方案;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指导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开展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学评价;组织健康教育、咨询,普及科普知识;选派专家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评估工作。
  2.5.3 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主要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指导县(区)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开展相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明原因死亡者的尸检,由上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省卫生计生委)指定单位和人员进行。   2.6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1 监测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监测工作。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管理,规范监测,做好日常监测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报告监测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祥实可靠的资料。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网络监测和疫情信息汇总分析,确保监测预警系统的正常高效运行,指导县(区)、乡(镇)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确保信息畅通。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3.2 预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迅速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认真分析,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必须真实及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应当坚持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要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信息。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区)级以上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区)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疫情报告的检查指导。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单位报告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2)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医疗卫生计生人员(包括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监督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或接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当在1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区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事态进展,在1小时内尽快向本级政府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市卫生计生委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最迟不超过2小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紧急时,应即刻电话上报信息,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续报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省级及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3.4 网络直报
  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区)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3.5 庆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及时限
  庆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及时限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区)级、市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市级以上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报告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质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4.2.1 各级政府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所产生的危害和影响。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及其组成人员。
  (3)根据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区)级以上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可能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采取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和应急处置需要,紧急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6)开展医疗救治。立即组织突发卫生事件所在地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及时到达现场,接受统一指挥和调遣,积极参加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7)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8)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9)加强旅游行业管理。包括旅行社、宾馆、饭店和旅游区(景点)、旅游公司,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每个旅游团队都要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严格实行首诊报告制度和建立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10)及时发布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口径,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消除恐慌心理。
  (11)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12)开展群防群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13)维护社会稳定。市公安局、工商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保障商品(药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14)进行事件评估。应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和社会心理评估等。
  4.2.2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组织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组事件进行评估,提出预警建议。
  (2)提出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启用应急指挥中心并确定本部门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3)组织本级专业应急队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
  (4)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易感人群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职业中毒事故物品追缴、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点、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督导和检查。
  (6)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
  (7)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8)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各级医疗机构
  (1)对现场伤亡情况及事态发展做出快速、准确评估。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伤员主要的伤情、拟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急需解决的医疗救护问题。
  (2)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进行排除或确诊。任何医疗机构都不得拒绝接收伤病人员。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4)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感染和环境污染。
  (5)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要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原则进行处理。
  (6)做好救治经验总结,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积极开展交流和合作,提高医疗救治水平。
  (7)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要在做好安全防护的条件下,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检伤分类、医疗救护后,根据病情向就近的医疗机构转运分流。
  4.2.4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监测,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报告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专业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①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调查分析,快速调查确定可能病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范围、目标人群和事件等级; ②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③对事件的危害范围、程度和潜在危害进行评价,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减少危害。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够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加强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制订应急工作方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应根据上级方案制定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的应急工作技术方案,并对技术方案提出修订建议。
  (6)技术培训。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知识的应急培训。
  (7)督导检查。组织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8)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9)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4.2.5 各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1)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4.2.6 各级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准时集结待命。   4.3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物质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必要时,启用留验观察设施。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的应急反应
  由国务院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国家应急预案。
  4.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的应急反应
  由省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4.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由市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4.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反应
  由县(区)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县(区)级应急预案。   5.1 应急处置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和“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5.2 应急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I级)或重大(II 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同时,请求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市政府根据市卫生计生委的建议,成立市级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特别重大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现场医疗救护、疾病防控、社会治安、通讯联络、后勤保障等工作。在市级应急指挥部尚未成立前,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迅速组织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开展工作。市卫生计生委立即组织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提出预警级别建议,集结应急救援队伍,动员必要的医疗卫生资源作好应急支援准备,建立信息定时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制度;卫生计生、公安、民航、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救援运输方案和交通保障方案;公安、农牧、环保、民政等有关部门,组建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待命参加现场应急处置;气象局提供事发地基本天气变化资料,并随时提供最新气象信息;电信局提供通信保障方案并检查落实。
  发生较大(Ⅲ级)、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分别启动市级、县(区)级应急预案,由同级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述原则启动本级应急处置工作。   5.3 现场处理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置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
  在传染性事件中,要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在非传染性事件中,要以保护未受害人群、控制未发病区域、防止事件扩散为重点。
  处理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放射辐射事件等以致病源(因素)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卫生防控优先于医疗救治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和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开展调查和防控。处理群体性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等以生命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医疗救治优先于卫生防控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医疗应急队伍开展救治工作。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请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应急队伍按照省、市、县(区)级顺序依次撤离现场。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露、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应急队伍的撤离,应由事发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进行统一消毒处理,检验合格方可撤离。   5.4 医疗救治
  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伤病人员救治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原则由事发地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康复机构负责救治。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进行。各级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原则上按照“三就地”原则开展应急救援,同时,要向事发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因需转入上级医疗机构或境外医疗机构救治的,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省卫生计生委审批。患者转运由救治医疗机构负责。   5.5 信息通报
  涉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政府或省卫生计生委向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情况。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毗邻县区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授权后,由省卫生计生委每月(季、年)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信息。   5.6 应急反应终止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的建议,适时向市政府提出终止预案的建议。
  5.6.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条件: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2)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停止发生。
  (3)被污染食品已全部消除,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4)职业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中毒人数不再增加。
  (5)毗邻市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由发生地宣布解除,在我市范围内未发生流行或流行终息的。
  (6)其他由于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丢失、生物性化学性有害物质泄漏、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突发事件己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5.6.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批准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县(区)政府或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5.7 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组织的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现场调查处理概况(人员伤亡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病人救治情况(参加单位、投入人员、设备和药品情况等)、处理效果评价(处理过程、经费投入、实际效果等)、存在的问题(战机、经费、设备、技术等)、取得的经验与教训、需要改进的意见、建议等。评估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6.1 善后处理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进行人员伤亡情况评估,组织开展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事发地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及家属安抚工作。因传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遗体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6.2 奖励
  各级政府及人事、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出贡献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对英勇献身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   6.3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及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殉职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生活补助和保健津贴标准,给予补助。   6.4 征用物质、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6.5 责任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6 社会救助与保险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发挥优势,广泛募集紧急救援物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受灾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帮助群众恢复生产生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建立功能齐全、反应敏捷、运转高效、行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方案,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和应急物资,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信息保障
  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和省卫生计生委制订的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建设方案,建立省、市、县(区)、乡(镇)四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和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传递和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加强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核实和管理,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上级有关方案负责制定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分析处理规范,承担信息分析任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信息审核,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数据收集、汇总、报告。
  加强现有资源管理、利用和整合,实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 应急体系建设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
  7.2.1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加强基础设施和设备装备建设,改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条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水平。
  7.2.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
  (1)加强紧急医疗急救机构建设。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要,继续加大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和县(区)分中心的投入和建设,庆阳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的协调指挥工作。各县(区)依托县区综合医院建立各自的医疗急救中心。
  (2)加强传染病救治机构建设。市、县综合医院各建立1个传染病(区)科,负责传染病病人的收治工作。乡(镇)卫生院设立单独的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察室,负责传染病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
  (3)加强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建设。在市人民医院建立全市化学中毒、核辐射和烧伤救治基地,负责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和烧伤病人救治及技术指导。
  7.2.3 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
  建立统一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充实执法人员,加强执法装备,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7.3 卫生应急队伍准备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应急队伍一般从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拔年青力壮、责任心强、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流行病学、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检测、临床救治、综合监督执法、信息网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药品、器械、疫苗、防护设备等所需物资的储备方案,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现场医疗救护设备、消杀灭药械、个人防护物品和生活用品等物资,以保障应急任务的执行。
  7.3.1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建市级专业应急队伍,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化学污染中毒和重大创伤事故、救灾防病等专业队。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本级卫生应急救治队伍。
  7.3.2 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都要组建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小组,配备基本装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做好流行病学监测、现场调查、现场处置、实验室检测、毒物(毒性)鉴定、事件分析、评估和上报等工作。市疾控中心组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队,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和较大以上事件的现场处理。
  (2)各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做好包括水源、食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事件现场环境卫生等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组建市级卫生监督执法应急队,依法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3)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分别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转运队,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医疗药械,由所在单位保管,定期更新。要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病房、药品、器材等储备工作,开辟专门病房,负责收治伤员和病人,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隔离观察和后续治疗。各急救中心要积极做好现场救护的各项准备工作。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除组建转运队外,分别各组建由20-30人组成的救援队,人员结构、急救药械、交通通讯设备配置要合理,负责全市特别是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重病人、特殊伤病员的转诊护送、临床救治和现场救援。
  (4)市中心血站、妇幼保健院(站)等卫生计生系统单位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性质,做好各项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都要全力配合,认真做好处置工作。
  7.3.3 各级卫生应急队伍必须服从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指挥和调度。必要时,市卫生计生委对全市卫生应急队伍统一进行调度。   7.4 培训和演练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种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演练中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政府同意。   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市、县(区)各建立1个备用留验观察站。庆阳机场以及市、县(区)汽车客运站要设立1所相对封闭、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性疾病接触者或可疑病人的临时集中留验观察室。留验观察室的启用,由当地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定。留验观察室卫生技术人员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从各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留验观察室要依法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信息。   7.6 应急物资储备
  医疗卫生应急物资主要包括医疗卫生设备、救治药品、疫苗、消杀毒药品、医用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试剂、传染源隔离和卫生防护用品等。市卫生计生委要根据省级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每年提出市级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市财政局保障物质储备经费。应急物资储备采取实物储备、委托储备、生产能力储备、信息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市、县二级储备制度。实物储备要定期更换,保证效期,减少损失。
  各级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综合监督执法、中心血站等应急专业机构中建立实物储备制度,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7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实行分级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使用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日常运转和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体系的正常运转。   7.8 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政府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为应急处置机构和应急队伍配备通讯和交通工具,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9 法律保障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法制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对本预案提出修订意见,逐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保障体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10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公众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自救、互救以及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开展精神心理卫生干预,教育和倡导公众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市卫生计生委及委属各医疗卫生单位都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及时向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病人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出血热、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事发地区: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和主要波及区域。
  伤病人员: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致病、致伤、致残或死亡人员。
  外籍人士:是指在我国境内居住、工作、学习旅游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外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留学生及游客等。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 录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框架图》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5 《庆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系方式一览表》
  附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项 目

检测内容

检测方法

检测机构和个人

法定传

染 病

法定传染病

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网络直报系统由现有的国家、省、市、县延伸到乡级,同时,由疾控机构延伸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报告机构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和个人

卫 生

监 测

职业卫生(如职业病、工作场所)、放射卫生(如放射源)、食品卫生(食品、食源性疾病)、环境卫生(如水源污染、公共场所环境)、社会因素、行为因素等卫生监测

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专业监测需要,科学合理地在全国建立监测哨点,各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方案、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项 目

检测内容

检测方法

检测机构和个人

疾 病

与症状

监 测

主要开展一些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可能引起暴发流行的疾病及其相关症状进行监测

在大中城市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建立监测哨点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哨点的医疗机构

实验室

监 测

重大传染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等

在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建立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相关内容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

国境卫

生检疫

监 测

境外传染病、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和染疫动物、污染食品等

在出入境口岸建立监测点,将监测信息连接到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网

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机构

全国报

告和举

报电话

国家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建立与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网络衔接的信息收集渠道

举报

公众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庆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系方式一览表
 

姓 名

单位

职 务

手 机

值班电话

总 指 挥

辛刚国

市人民政府

副市长

秘书:虎等宏

13884157879

8237588

副总指挥

刘 聪

市卫生计生委

主任

13993486166

8213009

丑一斐

市政府政务中心

主任

18009342660

8621321

成 员

李永洲

市委宣传部

待定

13993466381

8227105

姚周俊

市卫生计生委

副会长

13909345362

8213009

张延江

市政府新闻办

副主任

18993490881

8633502

石环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主任

13809345219

8613120

付玲珍

市财政局

副局长

13830493886

8687929

杨俊峰

市公安局

副局长

18909348369

8868235

金建华

市科技局

副局长

13909345398

8213101

闫 斐

市教育局

副局长

13993400999

8681534

安惠田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副主任

13884180896

8271597

王 军

市交通局

副局长

13519048841

8683897

车治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副局长

13993420289

8687836

毕万智

市农牧局

副局长

18109348085

8212798


  庆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系方式一览表
 

姓 名

单位

职 务

手 机

值班电话

成 员

邹昌贵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副局长

13830499558

8898889

张 瀚

市商务局

副局长

13919583828

8219911

张秉军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副局长

13993469955

6468125

任相奇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副局长

13884111919

8237052

付怀情

市民政局

副局长

13993486333

8612149

康建华

市工商局

副局长

18919269808

8212672

徐 明

市旅游局

副局长

13195888311

8212126

张兴龙

市林业局

副局长

13884121349

8212859

张忠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副局长

15025946111

8615517

金晓鹏

市环境保护局

副调研员

13369343688

8365462

任泾平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副主任

13909341026

8612131

焦富全

市红十字会

副调研员

18093464160

8214148

杨立武

庆阳机场公司

总经理

18719710789

8371609

李兴盛

庆阳军分区

后勤部部长

13909348795

8624000

吕林平

武警庆阳支队

参谋长

15593438886

8683433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