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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鞍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意见

鞍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意见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相关部门:
  为落实《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条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减轻疫情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经营影响,帮助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对缓缴相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由中小微企业提出缓缴申请后,可以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企业可于4月一并补申报并足额缴纳1-3月欠缴社会保险费。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6月底,企业可于7月一并补申报并足额缴纳1-6月欠缴社会保险费。   二、在此期间企业职工需办理退休但因未申报缴费无法计算退休待遇的,待补申报缴费后予以计算待遇;退休待遇按规定月份执行,应予补发的给予补发。   三、在此期间企业职工办理养老关系转移的可延后办理,对特殊情况可通过企业与社保经办机构电话预约办理。   四、在此期间企业职工死亡需办理丧葬费相关待遇但因未申报缴费无法办理的待补申报缴费后予以办理并补发。如遇特殊情况,可通过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电话预约办理。
鞍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0年2月10日

附件:最新市社保疫情期间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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