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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钦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3号——关于疫情防控实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等的通令

钦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
(第3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最关键时期,为全力加快织牢基层社区(村、屯)防控网,落实“严字当头、不漏一人”的要求,控制传染源、阻断传播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结合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3号)》,现就有关要求通令如下:

  一、疫情防控实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市直及驻钦各单位,各县(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学校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坚决服从当地党委、政府及其指挥部部署,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建立基层防控工作组织体系。由镇(街道)牵头,以村屯为单元、社区网络为依托,发挥镇(街道)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站、基层干部、驻村工作队作用,镇(街道)分片包管到社区和村屯、社区和村干部包干到户。全市广大党员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决响应党的号召,服从指挥、恪尽职守,走前头作表率,以良好的形象影响和带动广大人民群众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三、加强宣传广泛动员。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信息平台作用,做到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报刊有文、网络有言。镇(街道)、村(居)委要利用流动宣传车、大喇叭、拉横额、贴标语、发传单等多种形式,进村入户广泛宣传,做到宣传铺天盖地、入脑入心,充分引导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每一个公民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市和本县(区)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症状,必须及时就诊,并第一时间向村(居)委报告。疫情防控期间不串门、不集聚,尽量不外出,外出必须戴口罩,不到人群密集的场所。对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组织或参与聚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除特殊需要外,倡导每户家庭指派 1 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必要生活物资。   五、严禁各单位通知本单位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在2020年2月9日之前返钦;1月16日以后从疫情重点地区(含途经)抵钦人员,须按规定主动居家隔离14天;从本令发布之日起,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市外抵钦人员,也须按规定主动居家隔离14天,并于抵钦1小时内向居住地村(居)委报告。居家隔离期间不得外出,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等,负责医学观察的村(居)委应当协助其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不主动报告、不按规定隔离、拒绝接受体温检测、医学观察等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全市所有村屯、小区、单位实行封闭式管理,要设岗排查,对进入人员一律进行询问、登记、测体温,发现有发热症状人员、密切接触者,按规定及时处置,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除指定接待酒店外,其余各酒店宾馆(含民宿酒店)一律不得接待来自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并要主动推荐帮助相关人员入住指定酒店。要对重点人群做好服务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发现异常情况须及时报告。对出现确诊病例的,视情况对村屯、小区、住宅楼单元实行封闭式硬隔离,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七、镇(街道)、村(居)委要严格执行网格化管理,加强网格内人员排查筛选,特别对来自疫区的人员进行再筛查、再核对,逐社区、逐楼栋、逐村屯、逐户、逐人进行健康登记,做到不漏一镇一村、一栋一院、一户一人;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理。   八、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及高等学校等人群集中的单位,严格控制访客;严格落实清洗、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做好老人、幼儿每日的体温监测;发现体温异常的,立即报告,并送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落实。   九、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加强内部管理,切实做好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加强干部职工疫情防控知识教育,配备必要防护用品,督促做好个人防护。   十、全体党员、全体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率先垂范,发挥带头作用,管好家人、亲属,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带动街坊邻居自觉遵守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和医院要重视保护好医护人员,切实做到医护人员零感染;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的保护。
  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接此令后,要结合实际迅速落实到位。
  疫情防控热线电话:3688176。
钦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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