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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中央和省、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要求,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行网上经办服务模式和延期办理方式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医保经办机构要采取网上办理、容缺审批、承诺办结、延时申报、事后补发等多项措施,积极推行网上经办服务模式和延期办理方式,开展不见面办事服务。
  (一)异地就医登记网上办理。各医保经办机构要普遍推行网上办理,采用电话、QQ、电子邮件等方式收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后,即时予以办理。
  (二)暂缓受理部分病种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待遇申报。暂缓受理高血压、糖尿病等26个病种的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待遇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疫情解除后申报,符合我市门诊重症(慢性)疾病规定的可追溯报销2020年1月31日以后发生的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治疗费用。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慢性肾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血管介入治疗术后5个病种可实行不见面办理,参保人员通过QQ、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相关资料交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实情况后按规定办理。
  (三)保障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用药。疫情防控期间定点医疗机构或门诊重症定点零售药店可根据临床实际,在确保用药安全的前提下,为患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配取不超过2个月药量的药品。
  (四)保障疫情期间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参保人员因疫情原因中断缴费的,补缴后可按规定享受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人员疫情防控期间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员承诺补缴费用后,向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实情况后予以开通医保待遇即时结算资格,并督促参保人员按规定完成补缴;疫情防控期间现金垫付费用的,按规定完成补缴后,可按规定报销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费用。
  (五)延长医疗费用报销时限。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现金垫付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在疫情解除后办理报销,因疫情防控延迟申报的,不受办理时限的限制。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办理的,参保人员可向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不见面办理,各医保经办机构核实情况后,指导参保人员将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原件,及出院小结、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等资料寄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六)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网上受理。定点医药机构在医保结算系统中按时完成月度医疗费用申报,各区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待疫情解除后定点医药机构再按规定补齐纸质件。
  (七)生育登记网上办理。指导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网上办理生育就医登记(操作程序为:手机登陆支付宝-武汉人社-生育就医登记)。各区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后参保人员即可在定点机构持卡就医。
  (八)生育津贴网上申报。产假期满并符合生育(护理假)津贴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可将申报材料扫描后发往社保经办机构指定邮箱申领生育、护理假津贴,各社保经办机构按要求完成审核支付工作,待疫情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纸质件。   二、确保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需求
  各定点医药机构在做好疫情救治防控工作的同时,要保障参保患者的正常就医,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保障参保人员的就医需求,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收治入院的,要积极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并做好就医疏导和宣传解释工作。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保证本院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患者的治疗及用药,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接诊的,要积极协调解决本院门诊重症(慢性)患者的就医需求,确保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患者待遇不受影响。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国家和省里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患者医疗费用的相关规定,不得向符合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收取费用,增加参保人员负担。
  (四)各门诊重症定点零售药店要保障本店药品配备,确保参保人员用药需求,不得超范围违规开药,不得推诿病人,全力为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患者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   三、落实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窗口疫情防控安全措施
  (一)各医保经办机构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实施自身防护,必须佩戴口罩、手套上岗,同时要科学安排业务流程,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的情况。
  (二)各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保险网上服务模式和不见面办事服务的政策和经办指导工作,制订工作预案,设立值守电话,通过微信、QQ、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办理和回复各类业务,最大限度地方便参保单位及人员。
  (三)各医保经办机构要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耐心做好政策解释与宣传工作, 积极解决参保人员合理表达诉求,确保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厅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医保经办机构要配合社保经办机构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领域信访维稳工作,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及时报告突发性不稳定问题,及时掌握社会动态和舆情信息,及时制止发生群体性集聚上访事件。
  (二)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积极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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