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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事项的通知
(沪应急规科〔2020〕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密集接触,降低病毒传播风险,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办事需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倡网上办理,采取书式审查、承诺后发证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号),拟向上海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单位,可通过“中国上海”-“一网通办”平台,按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办事指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办事指南》,提交并上传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和承诺书(见附件),实施书式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资质条件要求的,将先予颁发机构资质证书,暂缓组织专家组实施现场评审。机构资质证书可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
  疫情防控期间资质证书到期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统筹推进企业安全防范和复工复产措施的通知,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防控结束后。有效期自动延续期间,机构应承诺满足资质保持条件,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将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视情启动现场评审,核查机构资质情况
  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将适时启动机构资质现场评审程序,组织专家组赴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如现场评审结果不符合机构资质认可相关要求的,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将视情做出限期整改决定或撤销资质认可决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机构,在整改期间应暂停相关法定评价、检测检验业务。被撤销资质认可决定的机构,将计入机构信用档案,并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关机构资质。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恢复正常机构资质认可程序。
  附件:承诺书(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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