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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佳木斯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处置妨害防疫工作的通告

佳木斯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处置妨害防疫工作的通告


  为积极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传播蔓延,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医疗秩序,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后,从湖北省往返佳木斯市人员(含佳木斯籍在湖北省学习、务工、出差人员,下同)尚未在社区登记备案的,必须24小时内在社区(村居)向网格员、居(村)委会完成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接受相关服务。对故意隐瞒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造成相应后果的;对拒绝接受防疫登记、检疫、隔离等措施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疫情防控期间,从佳木斯以外地区往返佳木斯市人员未按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佳木斯以外地区往返佳木斯市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被传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阻碍防疫、检疫、医疗救护、封锁疫区等不法行为,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本通告自2020年2月3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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