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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民办学校克服疫情影响稳定健康发展的措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民办学校克服疫情影响稳定健康发展的措施
(东府办〔2020〕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莞企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东府〔2020〕1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加快惠企政策落实的实施办法》(东府〔2020〕1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对我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民办高校、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和民办培训机构)的扶持工作,保障全市教育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扩大扶持政策实施范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下扩大我市相关惠企扶持政策的实施适用范围,将由市教育局审批管理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学校纳入扶持对象,让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知晓相关惠企扶持政策,并享受租金减免、税费优惠、金融扶持、财政补贴等方面的优惠待遇。(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二、适当延长租金减免时效
  受疫情影响,我市开学时间推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企的物业,以及镇(街、园区)和所属企业的物业,在免收2、3月份的物业租金基础上,减半收取4、5月份的物业租金,已收取租金的顺延减免时效;协调农村集体物业,按市镇分类及操作指引,根据村组减租方案,对承租人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减免措施上可灵活采用“原低价延长租期”等方式,帮助暂时遇到困难的民办学校渡过难关。进一步落实租金减免政策,以绩效挂钩、税收减免、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倡导业主减免或部分减免民办学校的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各镇街园区)   三、进一步落实减税减负工作
  落实国家减免税政策。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办学校提供的其他服务原适用3%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民办学校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对民办学校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由民办学校提出申请,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四、减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负担
  (一)社会保险。对于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民办学校2020年2月至4月的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登记为企业类型的,应做好相关划型和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免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民办学校,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延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住房公积金。根据《关于公布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惠企政策指引的通知》(东公积金通〔2020〕17号),民办学校在与教职工充分协商后可依规申请阶段性缓缴、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阶段性停缴2020年2月至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疫情结束3个月内进行补缴并且恢复正常缴存。(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加大金融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难以按期还款的民办学校,可按规定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民办学校,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2020年6月30日,并免收罚息;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因疫情受困的民办学校,不盲目断贷、抽贷、压贷。为年度检查合格的民办学校开辟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满足民办学校合理融资需求。鼓励保险机构向民办学校提供涵盖新冠肺炎疫情感染、安全复学的风险保障产品,并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加大对民办学校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   六、提前下拨财政补贴资金
  提前下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民办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缓解民办学校经营压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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