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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公共法律服务,按照《天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一级响应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将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召开会议,听取汇报,作出重要指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指明前进方向,提供根本遵循。市委、市政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以最高等级、最严密措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各项防控举措再部署、再强化、再落实。市司法局先后多次召开不同形式会议,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细化部署,要求把疫情防控作为头等大事抓实抓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这场硬仗。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市司法局总体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落实“战区制、主官上”工作机制,以战时状态、战时机制、战时思维、战时方法,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切实发挥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的专业优势,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传递社会正能量,切实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大局。   二、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落实接待场所安全防控
  (一)为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2020年2月3日起,暂停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现场法律咨询服务。
  (二)要依法科学有序开展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建立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的接待服务方案,安排好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人员值守,对现场寻求法律服务的群众不得推诿拒绝。
  (三)非紧急性的服务事项,建议群众暂缓前往法律服务机构办理,积极引导、帮助群众通过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登录12348法网、使用智能终端机等多种方式获得法律服务。
  (四)鼓励村(居)法律顾问通过电话、微信群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村(居)法律顾问应将疫情防控、宣传引导、个人健康管理等融入到工作内容之中,并在公共法律服务动态管理系统手机APP中及时录入相关工作内容。
  (五)各单位应当加强接待场所通风换气和清洁消毒,可配备消毒用品(消毒液、紫外线消毒灯等)和个人防护用品(口罩、手套等)。要落实好公共法律服务接待场所的防护、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为窗口服务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确保服务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实行体温检测制度,如有群众来访,要在接待场所入口处进行体温测量。对拒绝接受体温检测的,有权拒绝其进入服务大厅。对未佩戴口罩的人员,进行劝阻、提醒。   三、主动担当作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一)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疫情防控期间工作机制,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作为不担当等问题,在公共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服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防疫规定,高度重视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
  (二)快速反应,加强防控。要建立完善快速通讯网络,确保通讯畅通、反应迅速、准备充分、处置及时。遇有特殊情况立即报告,做到不拖延、不瞒报。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发现疫情要立即隔离,封锁现场,迅速调集人员,防止疫情扩散。
  (三)勇担使命,热情服务。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服务人员的要求,做到依法、耐心、温暖解答,及时疏导群众情绪,解决群众遇到的法律难题。要组织公共法律服务人员认真学习市律师协会梳理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法律法规汇编》,提升疫情防控法律知识的解答能力和水平。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要根据群众需求安排充足的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确保向群众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服务。
  (四)加强研判,导控舆情。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本区党委政府对疫情的防控要求,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分析研判,对涉疫情咨询较多的矛盾纠纷和法律需求,要给予高度关注,除组织专门力量给予专业解答外,必要时要将各类具体情况通报相关部门予以协助。严格舆情管控,严肃疫情处置工作纪律,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对疫情防控期间,公共法律服务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事例要加强宣传、及时上报。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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