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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浙江衢州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条政策”

浙江衢州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条政策”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企业扶持力度,全力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和受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强金融支持。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鼓励各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调15%以上,市县两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在原有担保费率基础上下调30%以上,市、县两级政府转贷收费在原有基础上降低30%。2020年度全市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原则上予以展期或续贷。不得收取贷款利率以外的不合理服务费用。充分发挥好衢州市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通过“衢融通”“担保集市”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在线便捷办理贷款、股权、担保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保监局、市金控集团)
  (二)减轻企业负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承租国有资产类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和个人, 免收3个月房租。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金控集团、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税务局)
  (三)支持企业用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省有关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费返还政策。对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缓缴期最长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四)加强运输保障。开复工企业所涉及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生产设备等物资运输,开辟物流“绿色通道”。行业主管部门要靠前服务,通过在线比对,简化通行证核发流程,保障物资运输顺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加强外贸支持。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列入年度各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50%比例的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六)扶持“双创”载体。政府举办的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减免3个月的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及团队减免租金的其他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智慧新城管委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北京联络处、杭州办事处、珠三角联络处)
  (七)建立科技项目绿色立项机制。根据企业和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实际需求,在应对疫情的公共预防、检验检测、药物研发等领域,建立市、县两级科技计划项目绿色立项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市卫健委)
  (八)加大投资补助。在政策有效期内,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技改投资,设备投资额 500万元以内的按60%补贴(包括 500万元),超出500万元的按实际金额的50%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信局)
  (九)加快资金兑现。加快兑现专项资金扶持,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符合大科创专项政策的奖补资金,力争在一季度兑现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税务局、市市监局、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局、市金融办、市应急管理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倡导全社会同舟共济、共度时艰。对租用商场综合体及其他经营场所的,倡导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业主(房东)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减免。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发动社会各界伸出援助之手,友爱精神,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扶行动,通过沟通协商,为困境中的经济主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鼓励。
  本意见自2020年2月4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如中央、省、县(市、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以及与我市现有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
衢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联防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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