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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对外开放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非典防治工作,根据中央、省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建立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和各区市县、先导区(以下简称县级)两级财政要多方筹措、科学运用资金,确保非典防治工作的需要。
  根据当前非典防治形势,全市专项资金规模初步确定为8000万元,其中:市本级5000万元,县级3000万元。县级财政中: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州区和大连开发区各300万元,旅顺口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各200万元;保税区、高新园区、度假区、长海县各100万元。
  市政府从市本级专项资金中对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和旅顺口区按其专项资金额给予等额配套补助,对其他地区按其专项资金额给予50%的配套补助。市政府对各地区的配套补助中,包括由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统一采购无偿调给的防治设备的价款。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市县两级财政动用预备费追加的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的资金;中央、省财政非典防治专项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可用于非典防治的其他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统一使用范围、分级管理。资金的总规模将根据全市防治非典工作的需要由市政府适时调整。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向疫情发生地区,农村、困难地区,易感人群较多地区和防治一线倾斜,要坚持发挥医疗资源整体作用,要保证非典防治设备装备统一调度使用,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非典诊断、隔离,建立发热门诊,输送患者车辆、治疗设备及防护用品等购置经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部门在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设备作用的基础上提出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对于急需购置的非典防治设备和防护用品,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同级卫生部门或医疗防疫单位迅速自行采购。
  (二)防治非典药品储备的贴息。由市经贸委会同市卫生局、财政局确定下达储备药品的品种和数量计划;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具体的储备企业;储备计划和储备企业确定后,由储备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储备企业。
  (三)全力保障非典患者的救治。
  对农民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典患者,实行免费医疗救治,所发生的救治费用由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其医疗费用按原渠道由同级财政负担。
  参加医疗保险的非典患者在定点医院隔离观察、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隔离观察、治疗期间所需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药品及诊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在异地的参保非典患者,医疗费用暂由个人现金垫付,再由医疗保险按上述规定报销。对城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中的非典患者,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安排相应的医疗补助金给予医疗救助。
  对不享受公费医疗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其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单位负担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拥有我市城镇户口的无单位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有困难的,向就医的医院提出申请,由医院汇总上报同级卫生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非典患者救治费用的具体结算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对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非典的宣传、排查经费。各区市县和先导区的宣传、排查经费由县级以上民政等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提出需求,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市直有关部门的宣传经费由市委宣传部提出需求,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
(五)港口、铁路、机场、公路等出入口的检查经费。由市交通口岸局提出需求,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
(六)公共场所的卫生消毒经费。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提出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七)按中央和省规定,对医务工作人员的补助。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提出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八)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付事项。   三、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财政要在同一银行开立账户,市县两级卫生、民政等部门也要在财政部门开立账户的银行设立支出专户,以保证资金的迅速调拨和监控。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保证专款专用,实行旬、月报告制度,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做出书面报告。县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于每句、每月终了向市财政局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应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加强资金调度,对经本级政府确定的预算资金和上级拨付的补助资金,要在2个工作日内拨入专项资金专户,确保非典防治的资金需要。对不按规定足额安排并拨付资金的地区,市财政将在预算执行中等额上划资金,直接拨入市级专项资金专户,用于该地区的非典防治工作。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和专户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运行。
                                  二00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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