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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3〕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
  《株洲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0日

株洲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监测预警和疫情报告
  3.1 监测与风险评估
  3.2 预 警
  3.3 疫情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4.2 疫情分级
  4.3 应急处置
  4.4 未发生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4.5 应急响应终止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和电力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确保畜产品生产供应安全、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工作原则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人为本、群防群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切实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造成的危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株洲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市农办主任、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株洲海关、株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株洲军分区后勤部、株洲火车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指挥部
  研究决定全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及政策;研究部署和总结年度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全市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和分析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及疫情发展态势、传播规律,及时上报疫情,提出防控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统一协调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本预案。
  2.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研究拟定全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制定技术对策;负责疫情诊断,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负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疫情管理工作;负责疫情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监督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卡的监督管理;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织供应防疫物资。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宣传,按照规定做好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新闻报道的审查工作。
  市发改委 配合做好编制和实施疫情监测、检疫检验、技术贮备、应急交通工具、防疫物资储备与调运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
  市公安局 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和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设站工作。
  市监察局 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工作情况,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工作部署和防控措施的执行,查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违纪、违规、失职、渎职行为。
  市民政局 安抚、救济疫区受灾群众。
  市财政局 保障、及时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防疫扑疫经费。
  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协调设立疫区封锁时的公路、水路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人员、物流运输畅通,协助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
  市林业局 协调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个人和相关公园做好防疫工作,协助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及相关扑疫工作。
  市商务局 负责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做好市场环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市卫生局 宣传重大人畜共患病人间防治知识,对接触人畜共患病人群进行监测、病原学检测、诊断、治疗,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工作,协助做好扑疫工作。
  市工商局 负责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协助 做好疫区关闭、封锁市场等工作。
  市质监局 监管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配合做好应急防疫扑疫物资的质量监督。
  株洲海关 负责进出口防疫物资、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通关。
  株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疫病监测、检验检疫、疫情处置和执法监督等工作,协助做好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
  株洲军分区后勤部 负责株洲军分区系统所属动物饲养、屠宰、仓储、运销等企业和场所的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配合做好扑疫工作。
  株洲火车站 根据防疫扑疫需要,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协助做好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组建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经济学、风险评估等方面专家及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为疫病防控政策制定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3.1 监测与风险评估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卫生、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通过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和定期召开专家分析会,提出形势分析和风险评估报告,为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提供参考。   3.2 预 警
  3.2.1预警分级和发布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分为一般(四级)、较大(三级)、严重(二级)和特别严重(一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 、橙色和红色表示。
  (1)一般(四级)预警:监测中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以及重点人畜共患病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或周边县市区发生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一般(四级)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
  (2)较大(三级)预警:发生Ⅳ级重大动物疫情;或相邻省份的毗邻市州发生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的。较大(三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3.2.2预警解除
  预警解除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依照预警发布程序执行。   3.3 疫情报告
  3.3.1疫情报告主体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诊断、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疫情报告责任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乡镇动物防疫站报告。
  3.3.2疫情确认
  市和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报疫情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以及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初步诊断意见。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和确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进行确诊。
  3.3.3报告程序和时限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报疫情后,应立即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诊断。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报告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级相应部门(机构)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和省级相应部门(机构)。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3.3.4疫情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其它易感动物情况;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3.3.5疫情报告形式
  根据疫病病种和疫情状况,分别实行“快报”、“周报”、“旬报”、“月报”、“年报”制度。   4.1 应急响应原则
  Ⅲ级和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分别由市级、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负责指挥;疫情处置时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同时对疫源进行跟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4.2 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
  4.2.1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并呈流行趋势。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内呈暴发流行。
  (3)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4.2.2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病引发多个人感染病例。
  (5)在1个县市区内出现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
  (6)市州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4.2.3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发现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并引发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任一种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或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并在一定时期内病例数出现暴发性增长。
  (6)省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4.2.4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内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本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或在5个以上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连片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
  (3)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4)动物暴发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引起人的疫病暴发或流行,构成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并出现人员死亡或扩散趋势。
  (6)农业部认定的其他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4.3 应急处置
  4.3.1先期处置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立即对发病畜禽所在的自然村或场所采取临时隔离措施,禁止动物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对病死动物、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事发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到现场规范采样,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同时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对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流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和可能污染物追踪调查。
  4.3.2应急预案启动
  诊断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疫情确认后,疫情发生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4.3.3疫点内采取的措施
  扑杀疫点内的染疫动物及按规定应扑杀的易感动物;对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相关产品、动物排泄物及被污染饲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动物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
  4.3.4疫区内采取的措施
  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消毒;对易感染动物进行监测,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并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必要时对易感染动物进行扑杀;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对疫区内所有禽类进行强制扑杀;关闭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对被扑杀动物、动物排泄物、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动物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
  4.3.5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进行监测;根据规定对易感染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加强检疫监管。
  4.3.6人员防护和医学观察
  市级、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应储备一定数量的人用疫苗、消毒药品、预防治疗药物、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对病样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强制扑杀及其他防疫扑疫工作采取必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要对病死动物密切接触者和防疫扑疫人员开展持续的医学观察;根据情况对疫区和受威胁区人群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已发病群众开展救治,防止疫病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4.3.7分析与评估
  市级、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分别负责Ⅲ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测、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
  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卫生疾控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人间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
  4.3.8宣传报道
  市、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会同新闻发布部门,客观、准确、及时对重大动物疫情及其处置工作进行报道。   4.4 未发生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等,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本区域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应急处置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公路等流通环节的检疫监督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4.5 应急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已按规定处理,经过该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终止应急响应。
  Ⅲ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分别由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5.1 善后处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应急处理期间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给予适当补偿,对受灾单位和人员进行安抚,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扑杀动物和处置财产按规定给予补偿。
  疫情扑灭后,疫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措施;对疫点和疫区继续进行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引进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制定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助规定和恢复生产的扶持政策,鼓励扶持当地养殖业发展。   5.2 总结评估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结束后,疫情发生地县级以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对疫情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6.1 通信和电力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市、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坚持24小时值班,保持通讯畅通;邮政通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应急状态下的电话、电报、传真等给予最优先待遇,并确保信息保密安全;电力部门应保障应急期间的电力供应。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由动物防疫员、官方兽医、动物疫病检验人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技术人员和公安、武警、卫生防疫等人员组成的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处理预备队,全面实施疫情处置工作;交通、铁路等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为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及应急处置提供物资保障。   6.3 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应急防疫物资储备、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疫情监测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安排和拨付动物扑杀补助及疫情处理等经费。   6.4 技术保障
  加强兽医、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领域的机构及专家交流协作,强化基础研究、集成应用研究、软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市内外交流与合作,提高科技对应急工作的支撑能力。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和疫情处理预备队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演练,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中因公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 恤;对在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因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阻碍依法扑疫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尼帕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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