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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9〕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汕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1. 2 编制依据
  1. 3 工作原则
  1. 4 适用范围
  1.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 1 应急指挥机构
  2. 2 日常管理机构
  2. 3 专家咨询委员会
  2. 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2. 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 1 监测
  3. 2 预警
  3. 3 报告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 1 应急反应原则
  4. 2 应急反应措施
  4.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4.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 1 后期评估
  5. 2 奖励
  5. 3 责任
  5. 4 抚恤和补助
  5. 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 1 技术保障
  6. 2 物资、经费保障
  6. 3 通信与交通保障
  6. 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6. 5 社会动员保障
  6. 6 紧急医学处理场所保障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8 附 则
  8. 1 名词术语
  8. 2 预案解释部门
  8. 3 预案实施时间

  1. 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事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 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由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指挥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 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 5. 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全省在内的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全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广东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全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5. 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地级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5. 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倒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有扩散趋势。
  (4)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5. 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 1 市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2. 1. 1 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调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外事侨务局、汕尾海关、汕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旅游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汕尾海事局、市气象局、汕尾军分区、武警汕尾支队、市爱卫会、市红十字会等组成。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理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调动社会资源力量参与处理,决定启动或终止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指挥部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指挥和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 1. 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确舆论导向和宣传报道;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加强网上新闻宣传的引导;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开辟公益宣传专栏,加强公众的应急知识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2)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和管理粮食储备,协调地方粮食部门做好粮食市场保障和供应工作,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负责维护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正常运行,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通信;负责保障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不受干扰,及时排查无线电干扰。
  (3)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4)市教育局:负责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5)市科技局: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6)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治安事件,严厉打击利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7)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活动,负责社会捐赠款物的接受、发放和管理;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8)市财政局:负责对需由市财政承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日常运作所需经费保障,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和伤亡抚恤政策。
  (10)市交通局:组织协调交通运输单位,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做好交通工具、站场、码头的消毒,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11)市农业局:负责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治和对人畜(禽)共患疫病的监测,及时通报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情;配合卫生部门落实农村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
  (12)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制订各项预防控制和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检查、督导;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制定有关的处置方案、标准和规范;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开展健康教育等。
  (13)市外经贸局(口岸办):组织做好口岸预防疫情宣传工作,协调、配合相关单位对疫情进行监测、预测,防止疫情通过口岸传播;协助做好大型外经贸活动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14)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
  (15)市环保局:负责做好医疗废物、废水及放射、化学毒物污染监督管理;对废弃放射源和废弃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采取防控措施,避免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的发生,防止环境污染;组织对水域的环境监测和化学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保护水源。
  (16)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7)市工商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对流入市场的污染食品、染疫动物、有毒有害物品进行追踪和处理。
  (18)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配合;负责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应急药械的供应工作。
  (19)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引发突发事件的相关新产品进行查处。
  (20)市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做好旅游团组及人员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和疫情登记、观察工作。
  (21)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对市区范围内突发事件发生地垃圾的清运、处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对染疫、染毒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2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
  (23)市气象局:负责做好事发地天气实况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气象资料、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
  (24)汕尾海事局:负责疫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及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对发生疫情的船舶进行重点监管;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相关船舶及人员的疏散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船舶进行传播;优先办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船舶的进出港手续,必要时提供护航服务。
  (25)汕尾海关:负责协调相关口岸海关优先验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援所需的进口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为国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物资提供通关便利。
  (26)汕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国内外传染病检疫情报,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动态信息。
  (27)汕尾军分区和武警汕尾支队:负责驻汕部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调集部队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8)市爱卫会:负责组织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
  (29)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救护和救助,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2. 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政策和措施。
  (3)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检查和督导各地应急体系建设落实情况。
  (4)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
  (5)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6)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7)指导和帮助各地开展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2. 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分级、预警、启动预案、终止预案等意见。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
  (3)参与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他技术咨询、科研等工作。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 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 4. 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的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预警病例、疑似病例和收治病人有关资料的报告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
  2. 4. 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预警等。对重大急性职业中毒和放射事故进行现场处置、监测和检验,并对危害因素进行分析和调查事故的原因。
  2. 4. 3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 4. 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 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3.1 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利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1)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a.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b.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c.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卫生局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d.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按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报告外,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报至省政府的时间应在2小时之内。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略)
  4.1 应急反应原则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其他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市卫生部门经授权后,在市委宣传部和市新闻办指导下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驻汕部队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组织知识和技术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相应知识、技术标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经验交流。开展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经验交流,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验室检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并对标本进行检验检测或者送上一级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同有关部门技术交流,提高技术能力和水平。
  (5)开展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县(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技术培训。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2.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市、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工作。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对应突发事件的级别,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
  4.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在迅速向省政府报告事件情况的同时,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在国家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反应。
  4.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确认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卫生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机制。
  (1)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
  (2)市卫生局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态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根据需要采取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3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1)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等。
  (3)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接到县级人民政府或市卫生局突发事件报告后,及时了解情况,责成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准备或应急处理工作。
  (4)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接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后,必要时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和建议;制定控制措施,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政府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利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市及各县(市、区)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和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在内的,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以市卫生应急指挥中心为医疗救援中心,各急救网络医院及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的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医疗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
  要进一步加强传染病救治体系建设。汕尾市人民医院为市及市区传染病应急救治医疗机构,各县(市)人民医院为该县(市)传染病收治医院。要集中资源,突出加强传染病专科建设。中心乡镇卫生院要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3)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
  根据需要,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完善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1.6 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6.2 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和更新。
  6.2.2 经费保障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机构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5 社会动员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级政府应动员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群众和社会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控,协助卫生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相关的预防控制知识。   6.6 紧急医学处理场所保障
  当有大量病人出现或有大量的传染源密切接触者需要进行集中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时,由政府征用或指定适用场所,用于临时收治病人或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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