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检测试剂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检测试剂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黑医保发〔2020〕40号)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愿检尽检”的有关要求,我省组织开展了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的集中采购,采购结果将于5月8日执行。为做好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卫健委确定公布的检测单位,含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主体),应当在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http://www.hljypcg.org.cn/)上采购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按中选价格采购并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支付货款。   二、各采购主体要密切关注检测试剂的使用情况,遇有质量问题要按规定向当地药品监督部门报告。   三、各采购主体要根据需求量向供应企业有计划进行采购,遇有供应、配送不及时情况,及时向当地医疗保障部门报告。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8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