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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
(沪司发〔2020〕36号)


市局各单位、各部门,各区局: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现阶段分区分级疫情防控策略和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和调解的职能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效能
  1.强化法律服务针对性有效性。及时适应现阶段疫情防控工作和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市需要,针对不同主体、不同阶段、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法律服务需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调整法律服务方式,拓展服务范围和项目。
  2.提高法律服务一体化水平。针对党政机关、企业和群众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复市、社会稳定、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服务需求,及时分析研判,有效调配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及时回应或者直接办理,帮助解决法律问题、化解矛盾纠纷。
  3.落实法律服务精准化要求。对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复市所需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服务以及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确保服务质量和公平性的前提下,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可以采取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免于经济状况审查等方式减轻困难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4.加大法律服务宣传力度。利用多平台、多渠道、多维度宣传公共法律服务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重点加强劳动就业、民生保障和疫情防控期间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法治宣传,引导企业和群众更好地支持配合疫情防控措施,持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普及性。
  5.切实承担法律服务属地责任。各区局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从严从紧从细做好辖区内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各司法所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紧密贴近基层的优势,继续配合街道、乡镇政府做好社区防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等工作,按照更加精准、更加便捷的要求,把防控措施和服务举措落地落实。   二、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优势
  6.提供专业涉疫法律咨询服务。确保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上海法网7×24法律咨询不间断服务,进一步提高涉疫情专线的服务质量,对企业和群众提出的法律服务咨询问题进行专业解答。
  7.发挥平台网上办理事项优势。对网上申请的行政审批、法律援助和公证事项,以及其他单位流转调度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事项及时受理、加快办理;鼓励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采取网上立案和提交材料、电子签章、视频对话、远程庭审等方式,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律师咨询、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
  8.加强服务窗口场所管理。推广应用“随申码”,扫码入场和体温监测同步实施,加大对境外来沪人员的疫情防控,对境外来沪人员,优先采用不见面、非接触方式办理法律事务,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同时,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对场所开放和接待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推动线上、线下工作协调对接。
  9.收集服务需求,提示问题风险。利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点多、线长、面广的优势,广泛收集反映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和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及时分析研判疫情防控期间的纠纷风险和法律服务需求,适时反馈市局和属地政府。   三、全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10.对困难群体和抗疫一线人员免于或从宽经济状况审查。对返城复工申请劳动纠纷法律援助的农民工,免于经济状况审查;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其他人群请求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法律援助事项,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对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人民警察(含辅警)、军人提出的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免于审查经济状况;对疫情防控一线的社区工作者、志愿者提出的法律援助事项申请,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标准。
  11.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提供指导、培训等法律帮助,解答中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法律问题,解释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对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陷入个人经济困难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提供法律援助。
  12.实行法律援助应急保障。对于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提供经济状况证明的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承诺方式申请法律援助。对于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等紧急情况,可以为受援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13.加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拓展法律援助骨干律师团队,吸纳更多大局意识强、擅长涉疫情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充实预备律师队伍,确保案件大幅增长后,有稳定、充足的律师队伍承接法律援助案件。
  14.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协作。协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推动解决疫情期间法律援助律师办案过程中的阅卷、会见、调整开庭时间及方式等困难和问题,试点以线上预约、远程会见等方式保障法律援助律师依法履责,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四、积极推动律师法律服务活动
  15.组建专业律师服务团队。建立涵盖广泛领域的律师服务团,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及时向有需求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全面了解企业困难和问题,依法审慎提出法律意见。针对复工复产复市企业普遍关心的金融、减费降税、社会保险延期缴纳等政策举措,从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实务指引等方面加强宣讲解读,回应企业需求。
  16.开展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为在此次疫情中受到巨大冲击和为抗击疫情做出重大贡献的六类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完善中小企业风险防控能力,帮助企业应对疫情造成的各类法律风险。按照相关工作方案,为企业提供免费法治体检服务,对中小企业在经营、管理、合同履行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从专业角度提出应对措施或合理化建议;对中小企业在疫情过后遇到的经营困境和法律难题,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信息。
  17.发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针对员工返城难、物流运输难、供应链受阻、资金链紧张、防疫物资紧缺等企业复工复产复市面临的突出问题,当好政府机关和执法部门的法治参谋助手。协助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帮助企业梳理可适用的金融、税收、社保等支持性举措,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合规管理,协助企业在签订合同、尽职调查、合同违约、代理诉讼、仲裁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复工复产把好法律关、政策关。
  18.协助开展工作矛盾排查调处和破产企业服务工作。引导企业采用在线调解等方式,及时主动化解物业租赁、劳务合同等矛盾纠纷。通过网上接待、网上办理等方式,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访接待工作。依托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协助已接管企业做好复工申请、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工作。对于生产或者可转产防疫应急物资的破产企业,积极协调法院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为破产企业恢复生产创造条件。   五、全面发挥公证作用
  19.优先办理涉疫情公证事项。针对企业受疫情影响可能产生的复工复产复市以及矛盾纠纷化解方面的需求,形成公证优先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复市清单,重点围绕证明疫情损失、恢复企业经营、对外经济交往、企业人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优先办理不可抗力公证、因疫情造成的各种损失或者损害的保全证据公证、因疫情造成的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公证、向金融机构融资借款抵押合同公证等公证事项。
  20.开通涉疫情企业公证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急需公证服务的企业,开通办理公证事项的绿色通道,由服务企业经验丰富的公证员负责,优先受理、优先办理。落实对受疫情影响重点企业减免公证费用的优惠政策以及对援鄂医护人员等的关爱措施,兑现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机构对社会的承诺。
  21.继续优化办证方式。在确保公证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程序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网络视频办证、上门办证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帮助企业在第一时间获得公证服务,并通过邮寄送达、上门送达等方式使企业在最短时间取得公证文书。推广“智慧公证”微信小程序和“一网通办”随申办公证在线平台,充分运用在线核查数据,提升核实效率,加快审批出证。探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减少公证申请人办证成本,提升服务效率。
  22.建立公证化解企业矛盾纠纷机制。组建具有较强民商事纠纷化解能力的公证专家团队,加强银行借贷、合同履行、消费维权、劳动人事、债权债务等方面专业法律支撑,发挥公证调查取证优势,助力涉企复工复产复市纠纷的化解。针对疫情期间涉企矛盾纠纷,采用热线咨询、网络、上门办证等方式,优先为企业及其员工办理因疫情造成的不可抗力证明、健康证明等公证,帮助企业减免违约责任,尽快复工复产复市。对已经发生的纠纷,及时保全相关证据,积极推进公证参与调解,引导争议双方通过协商、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对经调解达成的和解意向,引导当事人通过办理协议公证的方式,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赋予调解、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六、认真落实司法鉴定工作要求
  23.畅通司法鉴定绿色服务通道。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在不影响其他案件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前提下,对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优先办理相关案件。将涉疫情企业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等鉴定委托纳入受理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缩短鉴定时限,降低企业处理司法鉴定相关问题的时间成本。
  24.支持缓交减免司法鉴定费用。对确因疫情造成司法鉴定费用缴纳困难的企业,尤其是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小微企业,可以缓交司法鉴定费用,并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减收鉴定费用。对特别困难的企业,支持鉴定机构免收司法鉴定费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援复工复产。   七、推动实施仲裁创新举措
  25.加快互联网仲裁系统建设。加强仲裁线上办案系统、管理系统等软硬件建设,优化网上立案、网上庭审、网上评议、电子签名等科技手段运用,降低企业当事人开庭时间成本,提升案件审理质量和裁决文书签发效率。
  26.探索仲裁案件先行裁决制度。仲裁机构要制定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仲裁业务操作指引,对于企业当事人较为迫切的立案、保全、执行等申请,在法律和仲裁规则框架下及时处理;对具备先行裁决条件的案件,可以根据企业当事人申请,协调仲裁庭作出先行裁决,服务和保障企业当事人复工复产复市。
  27.加大仲裁调解工作力度。推动仲裁机构对双方争议不大且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案件加大调解力度,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当事人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八、推动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
  28.加强纠纷风险隐患排查。发挥人民调解员身处基层一线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切实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围绕社区管理、房屋租赁、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等重点环节,提高对涉疫情纠纷隐患的发现能力,确保及时介入、有效排查。
  29.发挥“智慧调解”系统作用。对发现的涉疫情纠纷,及时录入、迅速受理;继续做好“110”非警务警情联动处置。对系统汇集的数据加强数据分析和研判预警,及时反馈市局和属地政府。
  30.强化工作联动和信息报送。加强与民政、人社、居村委等部门和单位的衔接联动,对发现的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市纠纷,主动引导,优先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对突发重大纠纷、群体性纠纷、舆论关注的纠纷,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受理的纠纷及时反馈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
  特此通知。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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