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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就业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就业工作的通知
(鞍人社〔2020〕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开发区组织人事、财政和公共就业工作部门: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6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关键期的稳定就业工作,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帮扶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深入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各地区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建立重点行业“一对一”工作机制,实施重点行业“包干”责任制,为重点行业明确一名“线上就业服务专员”,及时为企业提供点对点人岗匹配等个性化服务。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开展供求双方信息匹配、信息推送。
  (二)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力度。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将重点企业岗位信息纳入当地线上“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或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anshan.gov.cn)“给你‘位’来”企业用工信息发布专栏予以发布。也可以推荐到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网(http://www.lnrc.com.cn)重点企业网络招聘专区,方便求职者浏览求职。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2020年1月、2月社保增员人数,按照吸纳人员的单位缴费金额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向上述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不低于2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鼓励和支持鞍山人回乡就业,对于疫情防控开始至7月末回鞍在中小企业就业的鞍山户籍人员,发放一次性返乡就业补贴,在鞍工作满半年的每人补助500元,满一年的每人补助1000元,每人只能补助一次。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四)加大社会保险支持企业力度。落实国务院和省对疫情影响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政策,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费政策,延长至2021年8月31日。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申请稳岗返还时,裁员率标准可低于5.5%,对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我市开展的线下或线上带薪培训的,企业、培训机构可凭培训课件或培训记录(主要包括培训录像、直播、微信记录等)申领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1000元/人、200元/人分别直补企业和培训机构,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
  (六)大力扶持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入驻的创业者或企业减免场地租金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载体,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为被减免企业上年度2个月场地租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二、做好重点群体就业服务
  (七)加大对农民工群体就业帮扶力度。推广辽宁省普惠制农村劳动力转移远程培训平台,提供免费技能学习平台和推送岗位信息,农民工可通过远程登录接受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一条龙服务。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3至6个月的短期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单位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为农民工在岗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标准为每人300元。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因疫情影响滞留我市且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外省籍农民工,可按规定享受我市就业创业政策。
  (八)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九)做好高校毕业就业服务。疫情防控期间,暂停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鼓励各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加强与高校合作,利用信息网、微信公众号和工作微信群发布在线招聘信息,精准推送就业岗位信息;推动“云宣讲”“视频双选会”“在线面试” 等新型招聘形式的解决方案;积极建议、配合用人单位简化招聘程序,开展线上招聘活动。要结合高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生源构成等情况,优选适合企业需求的岗位信息和最新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分批、分组、分类利用互联网手段精准推送。延长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
  (十)加强失业人员基本待遇保障。临时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金标准由现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上调至9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金标准由现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上调至95%。疫情防控期间为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参保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发放标准参照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95%执行,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加强与价格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关注CPI及食品价格指数,及时组织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三、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十一)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和政策保障。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积极推行公共就业“不见面”服务,提供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联系方式及预约办理服务。依托8890群众诉求平台、鞍山日报及鞍山云平台、鞍山电视台等渠道,助力企业和劳动者了解、知晓疫情防控期间就业政策。不断优化服务内容,根据新政策出台进度,及时变更热点政策解读。及时汇总群众来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强化咨询数据收集和分析利用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除已明确规定时限外,统一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区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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