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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医保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医保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川财社〔2021〕157号)


各市(州)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21〕196号)《财政厅 省医保局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社〔2021〕47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1〕7号)规定,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下达你市(州)2021年2月6日-6月30日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如数(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用于对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的补助。   二、按照《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该项资金收入列入“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1012-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相关科目。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分配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确保按规定使用。同时,加快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进度,确保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拨入统筹地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医保基金运行压力大、已先行预拨部分补助资金的统筹地区,要做好资金对账和结算工作。请各地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相关指标文件和拨付凭证报送财政厅。
  附件:
  1.2021年2月6日-6月30日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表
  2.XX市(州)2021年2月6日-6月30日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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