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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工作的公告

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工作的公告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高检、省委、省政府、省检察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全力投入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中,为进一步依法稳妥做好有关诉讼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春节上班后的诉讼业务工作安排
  根据国务院相关通知精神,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将在2月3日恢复日常办公。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1日期间来检察机关阅卷、提交申请事项等诉讼业务的,顺延至2月3日后安排。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已电话联系此时间段预约阅卷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告知延期事项并重新确定预约时间,如仍有未接到告知的,也可以在接待工作时间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与相关院联系。
  对于在春节假期提交诉讼业务办理、诉讼流程查询等申请的,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2月3日后及时办理回复。请相关人员保持预留的联系电话畅通,以便及时沟通联系。   二、关于案件受理等工作安排
  对因春节假期延长而办案期限临近届满的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各类案件,需要在节假日期间予以受理的,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应当与同级公安机关等加强沟通协调,依法予以受理,并及时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对疫情防控期间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各类案件,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将依法予以受理,依法办理,并加强对办案的监督管理。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对办案期限等提出意见的,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将及时审查并答复。   三、关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益保障的有关工作安排
  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可以采取电话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依照规定电话告知,并记录在案;可以提供电子卷宗光盘的,对阅卷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电子卷宗光盘。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住院、隔离期间,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及时告知承办检察院,检察机关将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依法加强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阻碍的,将依法及时办理。   四、关于通过来信、网络、电话等方式申请诉讼服务的建议
  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如有诉求向检察机关反映,提倡通过来信、网络和电话途径:
  1.来信。请将申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以及所有法律文书等材料邮寄至所管辖的检察院。
  2.网络。请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注册和反映诉求操作,并将申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书等压缩后作为附件上传。也可在手机上下载“检察12309”APP或关注“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完成以上操作。
  3.电话。2月3日起在接待工作时间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可提供法律咨询、案件进展查询等检察服务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将严格按照“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要求,及时认真回复答复每一件群众诉求,一如既往地努力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尽最大努力降低疫情对工作带来的影响。   五、关于12309检察服务中心、案件管理大厅接待窗口疫情防控的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身体健康、维护12309检察服务中心、案件管理大厅的公共卫生安全,确需来检察机关办理诉讼业务的,请佩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请先行就诊。全市两级检察机关配备防护、消毒用品和设备,及时对卷宗、设备、场所等作相应消毒处理。   六、关于依法受理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举报控告的工作安排
  对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举报控告,检察机关将根据法律规定接受并及时处理。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将依法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严厉打击利用疫情传播谣言的犯罪;严厉打击非法捕猎、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犯罪,并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有利司法环境。
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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