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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集中开展企业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集中开展企业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0〕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针对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涉及劳动用工相关问题集中开展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企业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重要意义
  集体协商是我国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企业与员工之间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也是维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受疫情影响,我省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在各地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员工陆续返岗之际,开展企业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鼓励企业和员工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有困难共同承担,在集体协商制度框架下,共商共谅,寻求双方权益的平衡点,有利于推动企业和员工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实现双赢。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认识开展企业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引导企业和员工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等问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把握集体协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理原则。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员工双方协商既要符合情理实际,又要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二)坚持利益兼顾原则。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员工双方协商应当秉承互商互谅、求同存异理念,坚持既要利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又要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以求劳资双方利益平衡。
  (三)坚持务实灵活原则。疫情防控期间,鼓励企业和员工依据自身实际,围绕劳资双方普遍关心的、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事项,采取多种方式,务实灵活地开展协商,务求取得实效。   三、突出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
  (一)协商劳动用工管理。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和员工应及时进行协商,切实用好稳岗、培训补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争取多转岗、少下岗,多就业、少失业;企业裁员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企业应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裁员程序,报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相关部门可以给以裁员的指导,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对被实施隔离或者受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影响,不能按时返岗和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被派遣劳动者的,不得被退回。
  (二)协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对因受疫情影响,员工不能按期返岗或者企业不能正常开工生产的,鼓励企业和员工协商,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远程办公完成工作任务;对因各种原因难以复工且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鼓励企业和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对符合规定的复工复产企业,鼓励企业和员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及企业加快生产经营进度、挽回因疫情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而需要加班的,鼓励企业和员工协商,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对不愿复工的员工,要指导企业向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重要性,劝导员工及时返岗。
  (三)协商工资薪酬待遇。对企业和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假期的,按休假的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对用完各类假期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鼓励企业和员工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和生活费标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和员工协商调整工资薪酬制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引导企业和员工协商延期支付,可制定工资支付计划、监督执行措施等。
  (四)协商特殊权益保护。认真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防疫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积极推动企业加强生育保护,结合实际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休假及工作时间,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孕期、哺乳期女员工劳动保护工作。
  (五)协商劳动保护措施。鼓励企业和员工协商疫情防控和员工劳动保护措施,落实消毒、通风、清洁等必要防疫防控要求,配备体温检测设备,督促员工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制度规定,自觉按照科学指引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四、创新集体协商的方式方法
  (一)建立健全劳资沟通协商制度。广大企业和企业工会要主动将企业疫情防控期间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向员工公开,争取员工理解支持,企业工会要主动收集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员工利益诉求。已经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并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行业,要按照《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期间的集体协商制度。尚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行业,可在班组、车间、分厂(公司)、集团公司等层级,通过劳资沟通会、劳资恳谈会、员工(代表)大会等形式进行沟通协商,推进建立多形式、多层级的劳资沟通协商机制。
  (二)提倡非接触式协商。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劳资双方尽量减少接触性协商形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以线上沟通协商为主的协商方式。鼓励劳资双方通过网络、电话、视频会议等途径,做好协商议题的收集、整理、沟通等工作。确需线下协商的,应尽量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开小会、开短会。
  (三)创新集体协商审议程序。劳资双方将协商达成的共识形成协商纪要及时以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告知员工代表或全体员工,经公示获得全体员工认可后,共同遵照执行。协商事项的适用期限,根据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期以及企业受此影响的波及时间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待疫情结束全面恢复工作生活秩序后,适时召开员工(代表)大会,将协商纪要内容提交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落实集体协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在协调各方关系时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准确宣传解读国家和地方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出台的劳动关系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企业和员工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工资待遇等重要问题,切实推动劳资双方携手同行,共克时艰。
  (二)强化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问题。各级工会要团结动员广大员工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高质量高效率完成生产任务,主动与企业建立健全多形式、多层级的劳资沟通协商机制,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引导员工理性表达合理诉求,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工商联组织要引导企业和企业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主动与企业工会建立沟通协商机制,畅通企业与员工的沟通渠道,善待员工,不拖欠工资,不随意裁员,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三)依法处理争议。集体协商双方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共同协商解决。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集体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典型示范引领。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及时梳理和解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总结推广集体协商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多种形式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总工会
湖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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