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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6修订)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吉府字〔2016〕188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吉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6月15日

  吉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日常管理机构与职责
  2.3 专家组与职责
  2.4 应急处理机构与职责
  2.5 现场工作组与职责
  2.6 组织体系框架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疫情报告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应急响应的原则
  4.3 应急响应
  4.4 应急处理措施
  4.5 应急响应的终止
  4.6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7 应急处置情况的报告
  4.8 新闻报道
  5 善后处置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7 各类具体动物疫病预案及工作方案的制定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制定与管理
  8.3 解释部门
  8.4 预案施行时间
  9 附录
  9.1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9.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种报告规范表格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能力,规范各类应急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护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及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吉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性质、传播速度、危害程度、流行范围、趋势和特点,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或20个县连片发生或疫点数30个以上。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省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牲畜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牲畜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市、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成立应急指挥部。
  2.1.1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疫情处理需要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农业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市食药监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土管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吉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电信公司、吉安军分区后勤部、市武警支队、井冈山机场、吉安火车站各一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研究确定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应采取的措施;指挥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生产工作;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及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农业局: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建议。具体组织力量开展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和监督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物资储备库建设,做好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物资储备、调拨及供应工作。评估疫情处理及所需补助资金,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市委宣传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及动物疫病科学预防、控制和扑杀知识的普及宣传。
  市发改委:负责应急控制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市财政局: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和财政部、农业部以及省财政厅、农业厅制定的动物防疫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安排应急防疫经费,加强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及时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疫情。
  市卫计委:负责疫区人群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向兽医行政部门通报有关疫情。
  市食药监局:负责疫情发生期间对上市畜禽及其产品质量监管的综合协调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疫点疫区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加工和消费环节查处,对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进行打击。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疫区生活困难群众的救济工作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应急处置人员因公伤残、死亡的抚恤。
  市交通局、吉安火车站和井冈山机场:负责优先安排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病扩散;配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强制封锁和疫点内动物的强制隔离以及染疫动物的强制扑杀等强制性工作的执行;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交通疏导与管制,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保证疫区封锁时车辆进出管制工作的落实。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科技力量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检疫检验及快速诊断技术和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的科技攻关和科普宣传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根据疫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对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管理。
  市工信委:组织协调并督导各地做好消毒药品、医疗及消毒器械、口罩、隔离服、无害化处理设施等物资的生产保障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点)、疫情处置点环境评估。
  市土管局:负责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疫情处置点用地审批。
  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表彰;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咨询、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涉法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
  市监察局:依法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参加对有关责任事故的调查,并对违纪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吉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对出入境染病及可疑染病动物及其产品实行隔离;负责组织实施对出入境动物隔离场所及污染区域进行严格消毒;负责组织实施对出入境发生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处理情况。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协助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消毒工作,加大对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
  市无线电管理局、市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保证通信畅通,对疫情报告、发送等过程进行监管。
  军分区后勤部、武警支队:负责做好本系统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参与系统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2.1.2 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与职责
  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其职责是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做出处理本级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执行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及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起草应急预案,组织应急知识、处理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组建与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负责与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联动中心及其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
  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当设立相应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具体事务和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组与职责
  市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动物疫病防制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是: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名录及其防治、监测、净化计划;发生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专家组到达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风险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专家组应当提出消毒、封锁、扑杀、免疫、无害化处理等控制疫情扩散和疫病净化措施的建议,并进行损失评估;负责对新发疑难重大病症的防疫、检疫、诊治技术及疫情处理等提供技术咨询;负责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诊断、检疫和无害化处理技术标准草案。
  县(市、区)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   2.4 应急处理机构与职责
  2.4.1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职责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职责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5 现场工作组与职责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工作组,直接向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长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或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定,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现场工作组成员。现场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应急期间,负责指导、监督事发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全面掌握发展态势,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2.6 组织体系框架

全省防治重大动植物疫病总指挥部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总指挥部

防治组

宣传组

保卫组


  

市政府及市应急委员会


市农业局


市畜牧兽医局


市政府有关部门


县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总指挥部


县级农业局


县级政府有关部门


乡(镇)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总指挥部


县畜牧兽医局


乡(镇)畜牧兽医站


乡(镇)政府有关部门


图示:→领导或业务指导<……>配合

  3.1 监测
  根据全省的统一要求和我市的实际需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监测。市、县(市、区)动物疾病控制机构是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的专门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购置完善必要的设备、设施,建立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对早期发现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隐患及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建议。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协作制度,加强与卫计委、林业、食药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对饲养场、集贸市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仓储等场所的疫情监测工作。   3.2 预警
  3.2.1 预警预防行动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统一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接收平台,接收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各类监测机构及个人报送的有关信息。接到信息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判断或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确定预警级别,并提出预警措施建议。
  3.2.2 预警支持系统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报、信息传输、分析处理为主要内容的预警服务系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和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实现与市应急委员会及办公室(市应急联动中心)和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网互通,做到信息传输通畅,资源共享,指挥有力,提高预警能力。
  3.2.3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危害程度、流行范围、趋势和特点,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信息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分析评估结果,按照预警级别,报经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委员会)和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作出预警决定,或授权由县(市、区)应急委员会作出预警决定。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及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3.2.4 预警准备
  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应急队伍处于待命状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预警决定作出后,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到位。   3.3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及产品,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为: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诊断,必要时可请求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省、市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按事故管理权限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市、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如属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3.3.4 疫情报告内容及管理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市、县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设置专门疫情报告联系电话,应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档案。   4.1 先期处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有效控制疫情发展。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
  较大、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分别由事发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疫情。   4.2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当疫情难以控制或者有扩散、蔓延发展的趋势时,事发地的县级、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3 应急响应
  4.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Ⅰ级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市、县级政府及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在国家和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采取预防、控制、扑杀等各项应急措施。
  4.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Ⅱ级疫情发生后,省农业厅根据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省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省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市应急指挥部接到Ⅱ级疫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县(市、区)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市、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积极主动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各项应急措施。
  4.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市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机制。
  (1)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农业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疫区县(市、区)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质、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市农业局及其动物卫生监督所
  Ⅲ级疫情确认后,立即向农业厅报告疫情,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和对疫区进行封锁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专家组、预备队等有关人员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督促指导有关县(市、区)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督促有关县(市、区)应急指挥部严格按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对动物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认真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公害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区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和防疫知识培训与宣传,提高群防群控的意识和能力。
  (3)市有关部门
  市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质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技术救济、人的疫病防治、畜禽产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疫检验和社会治安维护,认真执行市政府封锁令,及时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4)县(市、区)人民政府
  疫区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乡村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4.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局的建设,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县(市、区)农业局对Ⅳ级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市农业局报告,并参照市农业局疫情的职责,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市农业局应加强对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并及时组织专家组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并向本市有关县(市、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4.3.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区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4 应急处理措施
  4.4.1 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2)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4.4.2 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2)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3)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5)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付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4.4.3 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2)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4.5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
  Ⅰ、Ⅱ级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家和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市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市农业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6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类型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7 应急处置情况的报告
  疫情发生后至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前,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扑杀、封锁、消毒、监测、免疫等疫情处理情况每周一次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实行每日报告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8 新闻报道
  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时,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通报及时报道。新闻报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把关。涉及动物疫情的采访活动及新闻稿件或素材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媒体记者不得擅自进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进行采访与拍摄,更不得编发未经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结束后,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大规模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原因、处理情况、疫情造成的损失、疫情反复风险等情况进行评估;要及时总结分析疫情发生的原因、应急措施的得当程度、应急处理过程存在的问题和经验等,并提出改进应急措施的建议。调查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将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5.3 责任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有关规定,由省、市财政、农业部门制定。   5.5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有关人民政府在对损害情况、重建能力等进行评估后,应当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采用政府扶持、优惠税收等有效措施,对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大户进行政策、资金扶持,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技术服务,帮助受灾户和地区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社会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防治医疗、生活等救助工作。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卫计委、财政、交通、公安、市场和质监、食药监管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通讯管理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的通信畅通畅。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组由兽医、卫计、林业、公安、食药监、市场和质监、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每年年初,应当将应急处理预备队总体情况、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扑疫任务的能力等向上一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处理预备队应当配备先进、高效、适用性强的扑疫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有关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演练,确保随时完成应急任务。
  6.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计部门负责开展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建立市、县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适量的防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以及消毒药;(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扑疫设施和装备建设,加强对有关设施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随时投入现场扑疫工作。
  6.2.6 经费保障
  市、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市财政不得少于30万元,每个县不得少于20万元的防控工作经费、10万元的防疫物质储备金。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经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科技部门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组。专家组由兽医专家、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及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专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要加强市、县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的建设,使之能快速、准确地诊断动物疫病。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及处置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6.4.2 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疫情处理预备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等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4.3 演习
  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演练,检验、加强全市应急准备、响应及处置的能力。应急演习包括编制应急演习方案、明确演习任务、组织演习队伍、确定演习范围和场所、开展应急演习以及进行评价和总结等相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对演练结果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预案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修订。   市农业局应根据本预案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动物疫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我市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省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市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等在我省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动物患病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的拟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市农业局组织有关单位具体承办,预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评审理和进行修订。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动重大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农业局备案。   8.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吉府办字[2006]101号)同时废止。   9.1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9.1.1 《关于×××(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公告》规范化格式文本
  9.1.2 《关于启动×××(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案的公告》规范化格式文本
  9.1.3 《关于×××(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的报告》规范化格式文本
  9.1.4  《关于×××(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的续报》规范化格式文本
  9.1.5  《关于吉安市×××(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的通报》规范化格式文本
  9.1.6 《关于结束×××(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的公告》规范化格式文本
  9.1.7 《关于×××(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新闻发布稿(I)》规范化格式文本
  9.1.8 《关于×××(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新闻发布稿(Ⅱ)》规范化格式文本   9.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种报告规范化表格
  9.2.1 《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报表》规范化表格
  9.2.2 《确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报表》规范化表格
  9.2.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周(月)报表》规范化表格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公告
--------字[       ]------号

  根据------------(机关、部门、单位)预测(报告),----年---月----日,我市------县(市、区)将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经------省/市/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上一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决定------(区域范围)进入------级预警告状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按照《吉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确定的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全力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提示、指引有关单位、社会公众需注意、防范的问题和予以配合行动的内容)。
  特此公告。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案公告
---字[     ]---号

  ------年----月-----日-----时,我市------县(市、区)------乡(镇)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到目前为止,已造成-----(动物发病及死亡情况),------人感染(或无人员感染)。疫情发生的原因是------------(或原因正在调查)。
  鉴于------(事件的严重、紧急程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吉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吉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进入----级应急状态。--------(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提出要求)。
  特此公告。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的报告
---字[     ]---号

--------------:
  ------年----月-----日-----时,在我市------县(市、区)--------乡(镇)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到目前为止,已造成--------(动物发病及死亡情况),--------人感染(或无人员感染)。疫情发生的原因是--------(或原因正在调查)。
  疫情的进展情况将续报。
  专此报告。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的续报
---字[     ]---号

--------------:
  现将 ------年----月-----日-----时,我市------县(市、区)--------乡(镇)发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情况续报如下:
  截止----年---月----日-----时,已造成--------(动物发病及死亡情况),------人感染(或无人员感染)。疫情发生的原因是------------(或原因正在调查)。
  疫情发生后,×××省/市/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启动了×××省/市/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采取----------(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目前,------------(疫情得到控制情况或发展、蔓延趋势以及是否需要请求支援等)。
  专此报告。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吉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的通报
---字[     ]---号

--------------:
  ------年----月-----日-----时,我市------县(市、区)--------乡(镇)发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到目前为止,已造成--------------(动物发病及死亡情况),---------人感染(或无人员感染)。疫情发生的原因是--------------(或原因正在调查)。
  根据----------(部门、单位)预测,该疫情可能向贵市、县(市、区)蔓延,请注意防范。
  特此通报。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结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的公告
  ---字[     ]---号

  -------年-----月-----日-----时,我市--------县(市、区)--------乡(镇)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到目前为止,已造成--------(动物发病及死亡情况),--------人感染(或无人员感染)。疫情发生的原因是--------(或原因正在调查)。
  疫情发生后,×××省/市/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启动了×××省/市/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采取--------(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鉴于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吉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吉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之规定,经研究,现决定结束应急状态。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抓紧做好善后工作。
  特此公告。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新闻发布稿(I)
---字[     ]---号

  -------年-----月-----日-----时,我市--------县(市、区)--------乡(镇)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到目前为止,已造成--------(动物发病及死亡情况),--------人感染(或无人员感染)。疫情发生的原因是--------(或原因正在调查)。
  疫情发生后,×××省/市/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启动了×××省/市/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采取--------(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以及下一步将采取的行动等基本情况)。--------(提示、指引有关单位、社会公众需注意、防范的问题及配合行动的内容)。
  年  月  日

  (适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刚发生)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新闻发布稿(Ⅱ)
---字[     ]---号

  -------年-----月-----日-----时,我市--------县(市、区)--------乡(镇)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到目前为止,已造成--------(动物发病及死亡情况),--------人感染(或无人员感染)。疫情发生的原因是--------(或原因正在调查)。
  疫情发生后,×××省/市/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启动了×××省/市/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采取--------(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以及下一步将采取的行动等基本情况)。鉴于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或者扑灭,×××省/市/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已决定结束应急状态。(机关、部门)正抓紧进行后期处置工作。目前,--------(对人民生活、市场供应等影响情况已经消除等内容)。
  年  月  日

  (适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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