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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境内边境口岸地区外籍务工人员传染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境内边境口岸地区外籍务工人员传染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79号 2017年5月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境内边境地区外籍务工人员传染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边境口岸地区
外籍务工人员传染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自治区境内边境口岸地区传染病防控工作,加强对外籍务工人员传染病防控监测管理,维护口岸地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国际卫生条例(200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蒙古国技术监督总局国境卫生检疫合作协议》等法律、法规及中蒙双方相关协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自治区境内边境口岸地区外籍务工人员的传染病患病现状,及时采取防控措施,有效提升口岸疫病疫情防控和公共安全保障能力,保障边境口岸地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协同推进。发挥政府在卫生与健康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完善检疫查验设施,提升传染病信息共享、快速检测、疫情研判、诊断就治等核心能力,为边境口岸地区传染病防控提供有力支撑。
  --依法管理,明确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管理边境口岸地区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明确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预警报告,应对及时。以“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为目标,完善口岸传染病信息报告制度,建立预警机制,各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能职责制定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确保边境口岸地区遇有疫病疫情发生时能够快速反应,有效应对。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各边境口岸地区的外籍务工人员和聘用外籍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
  (一)外籍务工人员。本方案所称外籍务工人员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但在自治区境内各边境口岸地区务工的外国人。
  (二)务工。本方案所称务工是指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定居权的外籍人员持有效证件合法入境,并在自治区境内各边境口岸地区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三)用人单位。本方案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聘用外籍务工人员的自治区境内经济组织。   四、主要任务
  (一)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自治区境内边境口岸地区外籍务工人员的监管力度,依据职能职责,切实做好边境口岸地区传染病防控工作。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自治区境内边境口岸地区外籍务工人员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定防控监测方案;对发现的传染病疑似、确诊病例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隔离治疗;与检验检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外事、边检等相关部门共同建立自治区境内边境口岸地区外籍务工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共享机制;与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边境口岸地区传染病防控能力培训,完善口岸传染病防控设施设备,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在口岸建立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哨点,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制定不定期抽检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监测结果;制定传染病监测项目,签发《外籍劳务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证明》;对用人单位的外籍务工人员健康信息进行备案管理,建立健康档案;发现疫病疫情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实施多级同报;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自治区境内边境口岸地区外籍务工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共享机制。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自治区外籍务工人员入境务工和企业聘用外籍务工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对用人单位的信息(营业执照或有效资质证明、聘用外籍务工人员意向书或劳动合同等)、用人单位聘用外籍务工人员的信息(个人证件,包括护照、边民证、机动车驾驶证等)进行备案登记。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制定外籍务工人员临时住宿管理办法;做好外籍务工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等工作。
  自治区商务厅(口岸办):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口岸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外事办:负责协调外事方面的相关事宜。
  呼和浩特海关: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口岸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内蒙古公安边防总队: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口岸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边境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制定本地区加强境内边境口岸地区外籍务工人员传染病防控方案,组织本级卫生、检验检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外事、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加大对口岸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资金支持,发挥地方政府在传染病防控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用人单位: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对传染病防控工作负有主体责任。要加强对所聘外籍务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要求所聘外籍务工人员提供必要的传染病监测体检证明、职业技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及有效的身份证件等;及时将所聘外籍务工人员相关信息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对所聘外籍务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卫生健康、技能技术的培训等。
  (二)推进联合防控,加强规范管理。各地区要建立和完善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商务(口岸办)、外事、检验检疫、海关、边检等部门参与的边境口岸地区外籍务工人员传染病防控工作联防联控机制,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加强沟通、密切协作,规范管理、形成合力。
  用人单位聘用外籍务工人员,应当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到口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国人来华就业工作许可证》。
  (三)加强监测预警,做好疫情处置。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共同开展自治区境内边境口岸地区外籍务工人员传染病监测,建立传染病监测哨点,制定监测方案,有序开展监测工作,全面掌握自治区境内边境口岸地区外籍务工人员传染病患病现状,对风险进行认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传染病防控手段,在发现疫病疫情后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力督导落实。各边境口岸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担当意识,督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履行好职能职责,形成机制健全、信息共享、设施配套、措施得当、宣传有力、应对有效的口岸传染病防控格局,确保国门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配套设施设备,提高防控能力。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外籍务工人员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支持力度,支持各边境口岸在货运通道安装红外体温监测设备,建立更加先进的电子监管系统,从入境口岸源头抓起,对每位外籍务工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建立个人信息档案,提升防控能力。
  (三)加强交流合作,营造良好环境。积极推进与相关国家特别是与蒙古国人口健康领域的国际合作,支持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形成共同应对格局,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切实加强与周边地区、口岸的合作联系,建立疫情通报和联防联控机制,强化外籍务工人员传染病监测管理。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升防范意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宣传单(册)等形式,在出入境旅检通道广泛宣传毗邻国家疫病疫情现状及口岸重点人群传染病患病情况,在口岸工作现场提供传染病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保健咨询服务,加强传染病防控基础知识、预防措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须知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醒出入境人员做好自身健康管理,告知旅客如有不适症状要及时向检疫人员申报,增强出入境人员防病意识和主动配合检疫工作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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