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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重新核定包头市传染病医院(包头市第三医院)执业许可事项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重新核定包头市传染病医院(包头市第三医院)执业许可事项的批复
(内卫医政字〔2011〕498号)


包头市卫生局:
  你局《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包头市传染病医院重新核定执业许可事项的请示》(包卫发〔2011〕47号)收悉。为进一步优化包头地区医疗资源配置,加强包头市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建设,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人员对你局上报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按照卫生部传染病医院基本标准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验收结果和有关要求,经研究同意按照以下事项重新核定包头市传染病医院执业许可:

  一、医疗机构名称:包头市传染病医院(包头市第三医院)   二、医疗机构执业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康复路(传染病区)
  包头市东河区西门大街17号(综合病区)   三、医疗机构类别:三级传染病医院   四、医疗机构经营形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五、医疗机构核定床位数:530张   六、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传染科(肠道传染病专业、呼吸道传染病专业、肝炎专业、虫媒传染病专业、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蠕虫病专业)、结核病科、内科、外科、骨科专业、小儿外科、儿科、口腔科、皮肤病科、中医科、急诊科、麻醉科、病理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医学影像科(CT诊断专业、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七、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刘宏泽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的实际,你局要按照属地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等日常监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年度校验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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