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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六政办〔2007〕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六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四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较大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做好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应工作;县(区)政府在各自行政区域内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Ⅳ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和市要求,做好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应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措施果断。市、县(区)政府及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体系和机制,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农委(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县(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政府根据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
  2.1.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委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组成。
  2.1.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指挥、决策和处理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财政部门:将重大动物疫病的防疫、控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疫情控制所需的疫苗、扑杀、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2)卫生部门和卫生工作机构:负责疫点或疫区内有关人员防护标准的制定和防护工作技术指导;负责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及人间疫情监测工作;负责餐饮行业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做好疫点或疫区环境卫生消毒工作。
  (3)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强市场监督检查;监督市场主办单位做好市场环境消毒;加大对违法经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4)商务管理部门:负责定点屠宰厂(场、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严禁定点屠宰厂(场、点)违规收购或屠宰未经检疫的畜禽及病、死、毒等有害动物;掌握动物产品储备信息,适时组织调运,稳定市场供应;督促疫区及周边定点屠宰厂(场、点)做好隔离、消毒工作。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动物产品质量的监控和检验。
  (6)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协助在公路上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及疫区临时检疫消毒工作;优先调度运输力量运输赴疫区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及防疫物资等。
  (7)公安部门: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加强区域性交通管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的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
  (9)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与动物防疫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编制中的相关工作。
  (10)宣传部门:负责新闻报道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报道;加强媒体宣传的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
  (11)监察部门:监督各相关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责任制,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农委(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组
  市农委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
  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
  2.4应急处理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疫区及受威胁区监测;指导并监督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和落实;负责加强对出入本地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及报告
  3.1监测
  市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农委和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3.2预警
  市农委及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③地方政府;
  ④农业院校、科研所;
  ⑤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单位。
  (2)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均为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责任人。
  3.3.2报告形式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请求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报所在地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饲养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3.5疫情认定
  现场诊断专家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监测中心检验确诊。省动物疫病监测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确诊。国家公布疫情后,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严格按照国家公布的疫情信息情况向社会通报。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升级或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好人员、技术和物资储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要服从上级的统一指挥,支援协助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依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工作:
  (1)市、县(区)政府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②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有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③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紧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⑤组织公安、交通、质检、动物检疫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和本行政区域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⑦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⑨按照规定报告疫情处置等情况。
  (2)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①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⑧按照规定报告疫情处置等情况。
  (3)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①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②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③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④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⑤加强外输动物及其产品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外输,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⑥市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⑦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依照省规定执行,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工作:
  (1)市、县(区)政府
  在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具体的应急处理工作,按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中有关市、县(区)政府的职责规定办理。
  (2)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定向同级政府、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调查处理情况。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中有关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办理。
  (3)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中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规定办理。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政府
  市政府根据市农委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向上级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农委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省农委报告疫情。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县(区)政府
  疫情发生地政府在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具体实施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迅速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应工作。按照规定向同级政府、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及调查处理情况。
  (5)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按规定采集病料送检;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加强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发现动物疫情或者疑似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应急预案由县(区)政府负责制定,并根据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实施工作。
  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农委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并向本市有关县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由发生地政府及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时刻关注疫情信息;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人员和物资准备,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加强群防群控工作;重点做好疫情监测、检疫监督等防控工作。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污染物、排泄物、环境等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办理,即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办理,即省农委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委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省农委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县(区)政府或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市农委报告,市农委应向省农委报告。
  市农委可根据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等。
  5.2奖励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市、县(区)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市、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市、县(区)政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讯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区)政府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和疫情处置人员的运输。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兽用预防用生物制品、诊断试剂及器械、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用品等。
  6.2.6经费保障
  市、县(区)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市、县(区)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市、县(区)政府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市建立生物安全兽医实验室,负责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6.4培训与演习
  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疫情状态下,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附则
  7.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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