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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为的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和惩戒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为的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和惩戒工作的通知
(皖信用办[2020]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号)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要求,做好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为的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和惩戒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失信行为的重要意义。做好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为的个人信用信息归集,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发挥联合惩戒的警示震慑作用,有利于提升全民的诚信守法意识,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序规范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失信惩戒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   二、准确把握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个人信用信息纳入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为的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个人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信息。违法行为包括: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以及法发〔2020〕7号文规定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和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等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   三、及时做好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出处罚、判决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规定的时限、流程、标准等,将相关个人信用信息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要实时汇总本市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个人信用信息,同步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实时通过“信用安徽”网站发布脱敏后的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个人信用信息及失信惩戒典型案例,同时将相关信用信息与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共享。   四、依法依规实施妨害疫情防控违法个人失信惩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涉及个人有关事项时,应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其信用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卫生健康委等单位印发<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3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失信行为危害程度实施相适应的惩戒措施。要畅通信用修复渠道,支持失信个人通过主动改正失信行为、全部履行法定义务、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保障其合法权益。要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安全。
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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