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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5]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健全高效灵敏的信息反应机制,全面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认识
  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对于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减少和避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及早化解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维护稳定大局,营造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政治态度和恪尽职守的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要务来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健全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有关制度和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畅通信息渠道,确保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等现象发生。   二、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责任主体
  根据“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所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送相关信息。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接收、汇总和上报工作。市直各单位应急管理机构、县市区各相关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明确1-2名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信息员,确保信息报送的效率和质量。   三、进一步明确信息报送的内容、时限和方式
  (一)信息报送内容
  凡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将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也要及时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内容要客观、简明、准确。按突发事件的不同阶段,信息报送可分为初报、续报(不限次数)和终报,在不同阶段的信息内容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初报主要报告信息来源、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初步掌握到的事件原因、拟采取措施等;续报是对初报情况的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最新发展、变化,应对处置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果,是否需要增加救援力量,上级领导有关批示(指示)及落实情况等;终报是突发事件救援处置工作的总结性报告,包括事件鉴定结论、处理结果、发生的确定原因和产生的影响,处置工作评估和对类似事件防范处置建议等。
  (二)信息报送时限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主管部门必须第一时间向县市区应急办(政府值班室)及县市区有关部门报告;县市区应急办(政府值班室)及县市区有关部门接到基层单位信息报告后,应分别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直有关部门报告,随时发生随时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个小时上报,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市直单位在接到基层单位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也要按上述规定及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再按程序对口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需报党委的紧急信息,按《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株办〔2014〕19号)要求执行。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要做到及时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清楚、文字精炼。发生特别紧急的重大突发事件,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用电话口头向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初步情况,然后在1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负责与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突发事件现场应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报告,并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有关情况。
  (三)信息报送方式
  信息报送应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告,先电话告知并采取传真方式报送,电子版发送至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邮箱。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有关规定。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统一接收、及时处理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联系电话:28680600、28681110,传真:28680649,邮箱:zzsyjb@126.com)。   四、进一步严格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市政府办公室不定期对各级各部门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在年终量化考核各级各部门的信息报送工作,评分加权计入年终考核成绩。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信息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2日

  附件:
株洲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和标准

  凡发生下列情况或更严重情况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1.较大范围(一个县市区以上)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达到100毫米;
  2.湘江干流及一级支流渌江、洣水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有500亩以下堤垸出现溃垸性严重险情;
  3.湘江干流及一级支流渌江、洣水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报仍将有所上涨;
  4.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安全;
  5.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40%-60%。
  6.部分地区出现强降水过程造成山洪灾害,或防洪工程失事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2人以上的。
  7.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国道和航道通行中断,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8.2个以上乡镇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县(市、区)发生轻度干旱的。
  (二)气象灾害
  1.冰雹、龙卷风、大风、大雪等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500万元以上损失的。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气象原因,造成港口、高速公路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的。
  (三)冰雪灾害
  1.监测或预报持续2天以上积雪深度超过10厘米;或者监测或预报出现雨淞、冰凌直径在5毫米以上或道路结冰厚度在1厘米以上的。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某一县(市、区)境内高速公路或国道严重受阻或中断;或者严重影响铁路运输,境内主要火车站大部分列车班次延误或取消。上述情况致使本市境内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大量旅客滞留,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4.造成境内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对当地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威胁的。
  5.造成大范围的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造成县市区境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紧俏,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对居民基本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地震灾害
  1.市城区范围内发生ML≥2.0级以上地震或者县市区发生ML≥2.5级以上的地震。
  2.造成人员受伤和部分房屋轻度破坏的地震或更严重的地震。
  3.出现地震前兆、地震谣言、或其他邻近地区发生地震对我市有影响的。
  (五)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3.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国道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六)生物灾害
  1.本土常发性、迁徒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5个乡镇暴发,或者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农作物、牧草、水生植物减产10%以上的农业生物灾害。
  2.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5个乡镇暴发,或者1个县(市、区)发生面积10万亩以上,或者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5%以上的林业生物灾害。
  (七)森林火灾
  1.发生在县市区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800亩的。
  2.火场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4.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1.造成1人以上死亡(失踪) ,或危及5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2.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
  3.境内发生的空难事故。
  4.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死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交通(包括铁路、公路)事故。
  5.2人以上人员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5人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2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船舶溢油5吨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6.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的。
  7.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重要航道断航2小时以上的。
  8.因电力生产安全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发前总负荷的10%以上的,或因严重自然灾害等导致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发前总负荷的20%以上的,或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各类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区域电网3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的。
  9.造成1000户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供气24小时以上的供水供气事故。
  10.一次死亡1人或死伤5人以上,或居民受灾20户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火灾,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场所的重大火灾。
  11.影响重大的危害国家交通、能源、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的事故。
  12.其他无法量化但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人员死亡或1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000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国家级动物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或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的事故。
  5.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6.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7.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弃物事件。
  9.跨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霍乱等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1个县(市、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的。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5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政府所在地首次发生霍乱疫情的。
  4.一周内在1个县市区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的。
  5.在1个县(市、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6.一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5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的。
  (二)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1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的。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病引发多个人感染病例。
  5.在1个县(市、区)内出现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
  6.市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7.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的。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
  3.聚众堵塞铁路、公路干线和城市主要街道交通,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公路交通,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群体性事件。
  4.城市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农村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或人数不多但造成伤亡较大的群体性械斗和哄抢事件。
  5.由民族矛盾引发的各类重大问题,有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6.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的。
  7.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1.各类挤兑事件。
  2.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金融、证券犯罪案件和境外人员参与的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3.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件。
  4.伪造中外货币、走私贩卖中外假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
  5.抢劫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的案件。
  6.人数超过100人、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非法集资案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1.外籍人员在我市失踪或非正常突然死亡的事件。
  2.外籍人员参与的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1.在1个县(市、区)较大范围内或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一周内粮食市场未经发改委和物价部门批准,平均批发、零售价格上涨0.1、0.5元以上或销售数量1天内成倍增长或主要批发、零售市场库存数量下降30%的。
  2.在县市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的。
  3.成品油资源供应不足正常需求70%,或主营单位成品油库存低于8天需求,或1家以上生产企业因出现突发性事故导致同时停产的成品油供应中断事故。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劫持航空器、列车、汽车、船艇或劫持人质的案件。
  2.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建筑物、公共场所和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的事件。
  (六)刑事案件
  1.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投毒、伤害的案件。
  2.抢劫、盗窃、制造、贩卖、走私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案件。
  3.出于报复或其他政治目的,侵害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市州级以上人大代表、知名人士和港澳台胞及海外侨胞的案件,侵害外国人或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4.涉及10人以上中国公民的偷渡案、3名以上外国人的偷渡案或中外合作的非法移民案。
  5.受害人在3人以上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及涉外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6.重点要害部门大面积盗窃案。
  7.重大失泄密案及密码设备丢失、机要人员叛逃案件。
  8.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事)件。
  9.派出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监狱发生2人以上集体脱逃或重要案犯脱逃、暴狱,遭受外界非法冲击的事件。
  突发事件虽然未达到规定报告范围和标准,但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范围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同时,还应充分利用应急平台和辖区图像监控系统,积极采集突发事件现场图像信息,及时报送市政府,为领导同志决策提供可视的指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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