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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6修订)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汕尾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

汕尾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持养殖业的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汕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和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原则。   2.1 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农业局局长、市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外事侨务局,汕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汕尾军分区、武警驻汕尾部队20个单位分管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急响应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华侨管理区参照县区,下同)参照市的做法,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体制,统筹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负责各自领域的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参加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农业部或经农业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及记者采访。
  市发改局:负责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市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或区域规划;监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市场价格,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谋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监控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区动物扑杀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中央、省、市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监测、控制等有关工作所需经费,监督相关经费和捐赠资金的使用。
  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提出对发生动物疫情的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组织疫区所在地开展疫区内染疫或相关动物扑杀并无害化处理、进出疫区强制消毒、受威胁区紧急免疫与监测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临时培训。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畜禽及其产品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管;对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环节肉制品生产企业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加强肉品原料进货把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受动物疫情污染的肉品原料流入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指导疫区内人员防护,负责疫区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及医疗救治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负责针对国外可能对我市畜禽产品设限等问题,配合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单位制订相关应对措施,组织对港澳地区动物及动物制品等食品的供应。
  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供电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及供电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人员、应急物资及有关样本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办理应急车辆优先通行手续。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应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情监测,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监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单位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防控措施。
  市民政局:负责对疫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接收、管理和分配捐赠的救灾款物。
  市科技局:负责制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疫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制订并会同有关单位落实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工商局:负责监管疫区、受威胁区内商品交易市场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市场内无照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违法经营行为。
  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处理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涉外事务。
  汕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通报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
  汕尾军分区:负责军队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军队有关防疫资源,支援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驻汕尾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为,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疫区所在县(市、区)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乡镇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在接到或发布封锁令后,迅速安排人员对疫区进行封锁,禁止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疫区;在疫区各出入口建立临时消毒站,派出人员对疫点以及进出疫区的人员、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限制或者停止疫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组织人力对疫区内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并对扑杀的畜禽数量进行清点并造册登记。对扑杀的动物及其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等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负责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范围内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实行100%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非疫区所在县(市、区)应根据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2 专家组
  市畜牧兽医局组建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成员由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畜牧技术推广站等单位专业人员组成。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负责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3 应急预备队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各县(市、区)相应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各乡镇(街道)配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员。具体实施疫区封锁、动物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3.1 监测
  以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基础,建立市、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畜牧兽医局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加强对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及时、快速、高效。   3.2 预警
  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按照预警信息,迅速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县两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主要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县级畜牧兽医(农业)局,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相关科研单位和大中专院校等相关单位。责任报告人主要包括: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等。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来访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个人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防疫检疫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技术人员指导或联合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上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在认定疑似疫情2小时内报至省人民政府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提请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和预警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疫情。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在接到市人民政府的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四级。   4.3 应急响应
  4.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启动。我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3.2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
  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动物疫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可向省农业厅请求支持,确保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措施包括:
  ①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②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资金、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③ 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④ 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⑤ 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 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⑦ 组织各基层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⑧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① 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 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③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⑤ 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⑥ 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 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①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
  ② 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③ 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确诊。
  ④ 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① 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② 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③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按有关规定作出疫情通报,并与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5)其他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3.3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4 现场处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可临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承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兼任现场指挥官或指定一名现场指挥官,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理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现场应急处理工作,调度现场应急处理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各有关县(市、区)、各成员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5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6 信息公开
  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信息。   4.7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发生Ⅰ级、Ⅱ级疫情的,随着国家和省应急响应的终止而终止。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区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区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 灾害补偿
  灾害补偿实行先扑杀后补偿的原则,由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比例承担。市畜牧兽医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省的补偿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明确补偿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修订。国家、省尚未有补偿标准的,市畜牧兽医、财政部门可依照相关法律,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临时标准。   5.3 抚恤和补助
  市、县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4 恢复生产流通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进行养殖,恢复畜牧业生产。   5.5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市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或区域规划,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1.1 通信保障
  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属于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范畴,应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1.2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动物防疫应急物资的调运。
  6.1.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包括人畜共患病)有关疫区的人员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市县两级畜牧兽医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工作。
  6.1.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对虚报、谎报重大动物疫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给予处理。
  6.1.5 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管理部门应建立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按要求储备足够的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药品与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运输工具及通信工具等。
  6.1.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每年用于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储备、动物疫情扑灭、应急演练、紧急免疫、扑杀补偿、疫苗经费、防疫注射补助、动物疫病监测与采样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核拨。   6.2 机制保障
  6.2.1 日常免疫制度
  建立重大动物疫情日常免疫与集中免疫相结合的制度,全市每年组织春秋两季动物疫病集中免疫行动,由市畜牧兽医局统一布置,基层动物防疫部门组织具体实施。
  6.2.2 市场监管制度
  各县(市、区)在市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负责做好对畜禽交易市场、有畜禽经营的农贸市场、牲畜定点屠宰场等场地的监管,督促其落实查验证、清洁消毒和人员防护措施。
  6.2.3 部门合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依据各自职能和指挥机构的分工,共同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在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实现疫情监测数据、异常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时共享。   7.1 培训和演练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的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3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市有关单位应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市畜牧兽医局根据本预案,制定不同种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进行修订。
  各县(市、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9.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畜牧兽医局备案。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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